舟残联〔2014〕27号
各有关单位:
2014年度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核查与残保金征收工作即将开始。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应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百分之一点五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该比例的,按其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经市政府同意,2014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基数为:行政事业单位30307元,企业单位26981元。保障金计算公式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单位已安排残疾职工数)×本地区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100%(征收基数)。
三、残疾人保障金申报程序
(一)已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经济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和福利企业于9月30日前,持本单位2013年年报(企业:《年度税费汇算清缴报告表》中的从业人员及工资变动表或小型微利企业申请表;行政事业单位:报统计局的劳动情况表)、残疾职工的第二代《残疾人证》、《劳动用工合同》、2014年每月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的凭证(或工资单)、基本社会保险缴纳清单或企业残疾人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情况表等相关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向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部办理保障金抵扣或审核免缴手续,并填写《舟山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抵扣申请表》和《企业残疾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情况表》。对已安置残疾人职工但逾期不递送相关资料的,视作未安置残疾人,并按核定金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未安置残疾人就业或安置未到比例的各用人单位凭《舟山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核定通知单》,于10月30日前,分别在网上申报系统(网址:http://www.zscs.gov.cn/wssb.aspx)或会计核算中心办理申报缴纳手续。
(三)《舟山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抵扣申请表》和《企业残疾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情况表》可到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部领取,也可从市残联网站(网址:http://www.zscl.gov.cn)通知公告栏中下载。
四、残疾人保障金减免申请程序
对缴纳保障金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在9月底前向残联递交书面申请,经残联、地税和财政审核后,报同级政府批准酌情予以减免。
五、违规处理
未经批准逾期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经催缴仍不缴纳保障金的,按照第18号市政府令第十八条规定处理。各企业单位在收到保障金缴款票据后,应按规定时间缴纳。
六、其它事项
单位年度实际在职职工总数,是指在单位生产或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各类人员。
当年新办企业单位职工人数,按工商注册登记人数为缴费人数。
有关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具体事宜,请与舟山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部联系。
联系电话:0580-2182111,0580-2182119。
联系地址:舟山市新城临长路195号(市残联五楼)。
舟山市残疾人联合会
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7月28日
高顿网校小编寄语:人活着总是有趣的,即便是烦恼也是有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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