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社是农村经济发展的一项方式。
从日前出台的《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意见》中获悉,我省将从财政、项目实施、工商、税收、金融、用地、配套用电和农产品运输等方面入手,为农民合作社发展创造条件,以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进现代农业发展。
在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方面,农民合作组织发展资金有望被纳入财政预算,以支持农民合作社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增强发展能力;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将重点扶持省级以上农民合作示范社建设,用于储藏加工、产销对接、产品认证、产地认定、商标注册和贷款贴息、保险补贴、培训指导等支出;财政项目资金可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可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
为鼓励农民合作社参与农业项目实施,我省将支持合作社作为申报实施主体参与扶贫、水土保持、产业基地、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等项目建设,以提高合作社的综合生产能力,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各有关部门将对合作社申报实施项目给予支持,在政策允许范围内予以重点倾斜,并简化项目申报审批手续,为合作社实施项目创造有利条件。
税务部门将不断完善对农民合作社的纳税服务措施,在税务登记、免税申报、发票领用等环节,为农民合作社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工商部门将对农村沼气服务、手工业、休闲农业、土地流转信息服务等行业建立的农民合作社予以登记;准许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等各种股份合作形式登记成立农民合作社;准许农民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等向农民合作社作价出资。
在加强金融支持方面,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在信用评定基础上对农民合作社开展联合授信,将信用等级作为授信额度的重要依据;保险机构将优先为农民合作社办理生产保险,并适当降低保险费率。同时,我省将支持农民合作社以成员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固定资产等办理抵押质押贷款;鼓励金融机构大力开发适应农民合作社的信贷产品;规范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并选择具备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开展资金信用合作试点。
在用地、配套用电和农产品运输等方面,我省将支持农村土地向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对农民合作社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生产等非大工业生产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标准;对农民合作社运输列入国家规定的鲜活农产品目录,且符合整车合法装载认定标准的车辆,按规定享受国家和省绿色通道政策,免收车辆通行费。
高顿网校小编寄语:靠山山会倒,靠水水会流,靠自己永远不倒。

从日前出台的《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意见》中获悉,我省将从财政、项目实施、工商、税收、金融、用地、配套用电和农产品运输等方面入手,为农民合作社发展创造条件,以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进现代农业发展。
在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方面,农民合作组织发展资金有望被纳入财政预算,以支持农民合作社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增强发展能力;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将重点扶持省级以上农民合作示范社建设,用于储藏加工、产销对接、产品认证、产地认定、商标注册和贷款贴息、保险补贴、培训指导等支出;财政项目资金可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可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
为鼓励农民合作社参与农业项目实施,我省将支持合作社作为申报实施主体参与扶贫、水土保持、产业基地、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等项目建设,以提高合作社的综合生产能力,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各有关部门将对合作社申报实施项目给予支持,在政策允许范围内予以重点倾斜,并简化项目申报审批手续,为合作社实施项目创造有利条件。
税务部门将不断完善对农民合作社的纳税服务措施,在税务登记、免税申报、发票领用等环节,为农民合作社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工商部门将对农村沼气服务、手工业、休闲农业、土地流转信息服务等行业建立的农民合作社予以登记;准许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等各种股份合作形式登记成立农民合作社;准许农民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等向农民合作社作价出资。
在加强金融支持方面,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在信用评定基础上对农民合作社开展联合授信,将信用等级作为授信额度的重要依据;保险机构将优先为农民合作社办理生产保险,并适当降低保险费率。同时,我省将支持农民合作社以成员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固定资产等办理抵押质押贷款;鼓励金融机构大力开发适应农民合作社的信贷产品;规范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并选择具备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开展资金信用合作试点。
在用地、配套用电和农产品运输等方面,我省将支持农村土地向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对农民合作社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生产等非大工业生产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标准;对农民合作社运输列入国家规定的鲜活农产品目录,且符合整车合法装载认定标准的车辆,按规定享受国家和省绿色通道政策,免收车辆通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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