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不断提高城乡低保对象生活水平,近日,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350元、270元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370元、305元。新标准自2014年7月1日开始执行。
  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强城乡低保管理工作,率先出台社会救助对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社会救助对象类型、公开内容、公开方式等,同时加强城乡低保资金存折规范管理。低保资金由县(区)财政部门会同金融机构采用“一折通”打卡发放。“一折通”必须由低保户本人直接保管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已任何理由代为保管使用。
  据统计,2014年上半年,我市已发放城乡低保金2.69亿元,惠及城乡低保对象23.43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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