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沭阳县进一步完善2014年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措施,通过“资助参加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救助、门诊药物救助和慈善医疗救助”等四种形式搭建城乡医疗救助平台。资助参加医疗保险,即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医保或“新农合”个人缴费部分,由县财政从医疗救助基金中全额划转。重度残疾人参保(合)资金个人部分,由县财政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划转。住院费用救助,即对救助对象自付费用部分按比例救助,其中五保对象、城市“三无”老人、孤儿100%救助,年救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低保对象、在乡重点优抚对象、60年代精简职工自付费用5万元以下的救助70%,5万元以上的救助80%,每人每年*6限额5万元;特困职工、重特大疾病患者、其他特殊困难人员自付费用在0.5万元至5万元的救助60%,5万元以上的救助70%,年救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门诊药物救助,即救助对象患有慢性病的,可凭“慢病证”、身份证、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由乡镇民政、财政初审后报县民政、财政审批,每年可获200-5000元门诊救助。慈善医疗救助,即救助对象经医疗救助后,自付费用仍然过高并难以支付的,可通过县“阳光救助”平台,向县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申请一次性慈善医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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