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日前,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局决定,从2015年1月1日起,规范和取消以下1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一)规范3个项目。1、取消公安部门收取的道路事故清障费,按照国家发改委、交通运输部规范车辆救缓服务收费的规定进行管理。2、取消公安部门和农机部门收取的机动车喷放大号和喷车门字收费,按照市场原则实行社会化管理。3、取消公安部门收取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按照市场原则实行社会化管理。
(二)取消14个项目。1、取消交通部门收取的驾校证件工本费、道路货物运单工本费、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工本费3项收费项目。2、取消卫生部门收取的医疗机构校验、评审费和医师资格认定费2项收费项目。3、取消人社部门收取的定点医疗机构标牌费和定点医疗零售标牌费、技工学校招生录取费2项收费项目。4、取消教育部门收取的中考招生录取费、各类成人学校毕业证书费、成人高校预科班收费、成人中专学校推荐生实习班费、硕士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费和学位论文答辩费6项收费项目。5、取消五台山风景名胜区收取的风景资源保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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