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健全市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监督管理,潍坊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市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并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促进预算单位资金使用行为更加规范,防范财政资金运行风险。
一是确定监控对象和原则。动态监控的对象是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市级预算单位,资金范围是纳入市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基本原则是以事前事中监控为主、事后监督检查为辅,以预算单位预警纠偏为主、财政部门核实核查为辅。
二是明确动态监控内容。动态监控的内容包括支付信息监控和支付行为监控。支付信息监控事项是指预算单位未按规定准确、完整录入财政资金的支付信息;支付行为监控事项是指预算单位通过零余额账户内部转款、超额提取现金或提取现金用于支付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项目等。
三是完善动态监控系统。根据确定的监控对象和监控内容,完善动态监控系统,对预算单位未按规定完整录入支付信息的行为,系统将自动提示;对预算单位确需办理同名账户转款、超额提现、提现用于支付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项目的行为,系统将先提示后冻结,待财政部门核实后予以解冻、支付。
四是建立通报处理机制。对未及时处理动态监控反馈信息、未按规定纠正违规和不规范事项、违规转款提现的预算单位,市财政局将予以书面通报。对于动态监控发现的违规事项且预算单位没有及时纠正的,将纳入重点跟踪检查范围,并按照有关法规制度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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