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民政救济对象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正常开展,减轻精神病患者家属负担,从2014年1月起,厦门市民政救济对象精神病人住院医疗费标准由每人每月95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500元(其中床位费600元/人.月,护理费500元/人.月,医疗费400元/人.月)。
厦门市自2007年制定出台厦门市民政救济精神病人救治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以来,共为精神病患者减免医疗费用一千万元左右,较好地解决了我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及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精神疾病患者就医难的问题,保障了患者接受康复治疗的权益,对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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