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获悉,厦门市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近日联合修订出台《厦门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和加强对我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办法》规定,专项资金将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等提升服务能力,特别对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服务机构给予支持。对经认定的服务平台或机构实施的场地改造、软硬件设备及服务设施购置等提升服务能力的建设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30%的比例给予补助。每个建设项目补助*6不超过500万元;经认定的公共服务平台为民营中小微企业提供相关服务,综合考虑服务企业数量、收费标准、客户总体满意度等因素,市财政按不超过年度实际运营成本的40%予以奖励,单个平台*6不超500万元。
《办法》明确,厦门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将主要采用贴息、补助、奖励、风险补偿、参股、设立基金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及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
对贴息项目,按照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每个企业的信用状况和项目贷款综合费率等因素确定。获得中小企业信用评级A级企业,贷款贴息不超过30%;增加一级信用级别,贴息率增加10%,*6不超过50%。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每年贴息额度最多不超过50万元。
补助项目将侧重于促进小微企业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之路,对具有较高专业化生产、服务和协作配套能力,通过精细化生产、管理、服务在细分市场中占据优势,采用独特工艺、技术、配方或原料研制生产具有地方特色产品,通过技术、管理和商业模式创新形成较强竞争优势的“专精特新”小微企业给予补助,综合考虑企业的规模、核心能力和成长潜力等情况,每家企业*6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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