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有关部门:
根据《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4〕67号)要求,现将《市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前厦门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仍处于探索阶段,各单位可依照《指导目录》,并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二、对于新增的或临时性、阶段性的公共服务事项,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可以购买服务的,原则上都要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
三、禁止各单位将本应由自身承担的职责,转嫁给社会力量承担,防止出现一边设机构养人办事、一边花钱购买服务的“两头占”现象。
四、各单位应在编制2015年度部门预算“二上”时,按规定编报《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表》,从列表中选择指导目录对应项目,并明确项目名称、项目实施期限(起止时间)、项目所需资金总额、当年所需资金总额和资金来源等内容。
五、对于预算已安排资金且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对于预算已安排资金但尚未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交由社会力量承办。
六、各单位购买服务时,已列入《2015年度厦门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厦财购〔2014〕7号),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条件的项目,应按照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其他项目由各单位自行选择合适的购买方式,但应符合《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厦门市财政局
2014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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