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甘肃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办法》。《办法》规定,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或者分散采购项目的,采购人应当报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采购人采购纳入集采目录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除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自行采购的外,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交易,不得自行采购,不得场外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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