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市财政局、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制发了《天津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明确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因公出国(境)经费先行审核制度,经费审批部门和外事审批部门实行因公出国(境)联动审批制度,从源头上控制因公出国(境)活动,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
《办法》指出,各单位应坚持总量控制、保压结合、厉行节约、讲求实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出访团组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外事审批部门应严格审核因公出国(境)团组的必要性、人员构成与行程安排的合理性,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取消。财政部门应加强因公出国(境)经费的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经费总额。
《办法》明确,未列入出访计划,未经本单位外事部门和财务部门批准的出国(境)人员不得在国(境)外城市间旅行。出访团组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市级领导因公出访可安排普通套房,住宿费据实报销;局级及以下人员因公出访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出访用餐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确需宴请应连同出国计划一并报批。出国(境)人员伙食费、公杂费按规定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不宜个人包干的出访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出访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出访团组在国(境)外期间,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确有必要赠送的,应当事先报经本单位外事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按照厉行节约原则,选择具有民族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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