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政策进行分析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8-20
本文共分为四大部分:1、制定背景;2、修订情况;3、主要内容4、其他事项;来对《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进行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行政裁量权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据立法目的和公平合理的原则,自主作出决定和选择行为方式、种类和幅度的权力。我国高度重视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的规范。2010年10月,《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要求:“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科学合理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完善适用规则,严格规范裁量权行使,避免执法的随意性。”2011年9月9日,《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规定:“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依照《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单位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并向社会公开。”2012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税发〔2012〕65号)明确指出:“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工作是税务机关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摆在突出位置,作为全局性的重点工作抓紧抓好。”2011年,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规范性文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试行)》)及附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以下简称《裁量基准(试行)》),并于2012年1月1日起开始试行,它对于规范我省地税系统各级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促进税收执法公平,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起到积极作用。2014年上半年,通过对试行版本的修订完善,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及附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
二、修订情况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根据全省地税系统的试行情况,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实施办法(试行)》及《裁量基准(试行)》进行了修订。主要修订如下:一是在《实施办法(试行)》中对第十六条增加了一款“经过集体审议的案件,可以适当突破《裁量基准》的档次,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作为第十六条第三款。二是在《裁量基准》部分适当调低了对部分违法行为的处罚,将发生频率较高的、危害程度较低的税收违法行为尽可能归入处罚基准的“较轻”档次,给予较低的行政处罚;将少数社会违害程度大的情形,才归入“严重”档次。如对《裁量基准(试行)》第21项“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的处罚基准作了上述修订。三是在制订处罚基准时,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的负担能力也作了更多的考虑,区别处理。如对第8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作了上述修订。四是提高了裁量基准的可操作性。如修订第33项“逾期办理纳税申报”的违法情节和处罚基准时,尽量在原有基础上简化处理,以便基层单位执法人员遵照执行,也便于行政相对人理解。
三、主要内容
(一)《实施办法》正文的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正文共27条。
1.适用范围。规定我省各级地税机关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办法。(第二条)
2.现行税务行政处罚种类。(第四条)
3.处罚裁量原则。规定行使处罚裁量权应遵循的四项原则。(第五条)
4.陈述、申辩权。规定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第六条)
5.“一事不二罚”原则。规定“一事不二罚”,指导基层执法,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七条)
6.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适用。根据行政处罚法及税收征管法,对“不罚”、“从轻”、“从重”进行界定。(第九、十、十一条)
7.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简要地规定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及一般程序中的听证,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相衔接。一般程序中增加说明理由制度。(第十二、十三、十四条)
8.集体审议制度。规定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给予较重处罚等情形的集体审议制度。(第十五条)
9.集体审议制度的程序。规定集体审议制度如何进行。(第十六条)
10.案例指导制度。规定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通过不定期发布典型案例,指导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第二十一条)
11.监督检查制度。规定县级以上地税机关通过税收执法督察、执法责任制考核、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工作方式,加强对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
12.裁量权的细化。各市地税机关可以对本《实施办法》进行细化。(第二十五条)
(二)《裁量基准》的主要内容
《裁量基准》是《实施办法》的附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将其中所涉税收违法行为分为8大项、53个小项。8大项分别是:违反税务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账簿管理和完税凭证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纳税申报和征收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纳税担保规定的行为;违反税务检查规定的行为;偷、逃、抗税行为;其他违法行为。以此分类为基础,对每一小类税收违法行为确定“较轻”或“轻微”、“一般”和“严重”3个处罚幅度。对其中第26项“虚开发票”、第27项“非法代开发票”、第29项“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或者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或者伪造发票监制章”等5个项目,“严重”档次再细分为3个处罚幅度。
四、其他事项
《实施办法》及《裁量基准》在全省地税系统(含横琴新区和顺德区地税局,不含深圳市地税局)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适用。《实施办法》及《裁量基准》于201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2011年12月22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的《实施办法(试行)》及《裁量基准(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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