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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高顿网校 2014-11-05
  1、个人购房贷款支付的利息能否在计算“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是个人的消费性支出,是不能在计算“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的。
  2、某企业于2014年8月转让一幢办公楼,请问:该企业2014年对这一幢办公楼应交房产税税款计算,应截止到什么时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的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因此,该企业2014年8月将办公楼转让,其房产税的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该房产所有权发生变化的8月末。
  文章来源:广州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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