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江西省地税部门迅速落实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11-17
  为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2014年4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印发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从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为贯彻落实好国家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和工作要求,省局领导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精心部署,省地税局迅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一是在*9时间下发了《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切实抓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地税机关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强化措施,简化流程,提升服务水平。二是按规定将管理方式由原事先认定核准转为事后报送相关资料备案,小微企业可在申报时直接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不再需经税务机关事先审核认定。同时,清理以前的管理规定,取消各地出台的审批要求,做到“三个严禁”,即:严禁擅自变更和设定管理方式,严禁进行变相审批,严禁要求小型微利企业额外报送报表资料,以规范有效的管理和优质的纳税服务,积极帮助好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三是抓好管户清查,规范预缴申报,强化后续管理,加强考核督导,做好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和效应分析,确保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税收政策落实到位。
  下一步,省局一方面还将继续加强优惠政策的宣传,另一方面加大对各级地税机关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考核力度,开展税收执法督察。对如因程序和执行上的问题,造成纳税人不能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将严格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工作责任。同时,开展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的跟踪问效工作,掌握政策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改进,切实把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文章来源: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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