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价外费用的会计处理分析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7-02
  在实际会计工作中,对于一些业务的的会计处理会感到很棘手,以下是增值税价外费用会计处理分析:
  增值税销项税额计算中关于价外费用的规定属于税法的特殊规定,因此销售单位收取价外费用时一定要将其合并在应税销售额中计算销项税,并在计算销项税时(未明确说明是不含税价格时)一律将其视为含税收入,先换算,再计算税款,但在其会计处理上价外费用不一定要确认会计收入,而是根据不同项目,进行不同的会计处理。
  一、收取手续费、包装物租金
  手续费是企业在提供一定服务的基础上收取的,包装物的租金都是企业转让了资产的使用权才取得的,按会计准则的规定,它们都应计人其他业务收入。
  [例1]A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8月销售产品100件,每件不含税销售价格为100元,成本为80元,同时收取包装物租金1000元。款项已收到。
  解析:在销售产品同时收取的包装物租金为价外费用,租金收入应纳税额的计算为:不含税销售额=1000/(1+17%)=854.7(元),应纳增值税=854.7×17%=145.3(元)
  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2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其他业务收入            854.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845.3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
  贷:库存商品              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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