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你讲述银行存款账户管理是什么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7-04
银行存款的账户管理不容忽视,跟着小编来看看吧。
1.账户管理的基本原则
银行结算是社会经济活动各项资金清算的中介,银行结算过程是一个复杂的款项收付过程。在银行结算过程中,要涉及收款单位、收款银行、付款单位.付款银行等几个相互关联的个体,以及多个业务环节和繁杂的资金增减变动过程。所以,为保证银行结算的顺利进行,各单位都应该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的基本原则。
这些原则主要有以下四条:
(l)一个基本账户原则。存款人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实行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开户许可证制度。同时,存款人在其账户内必须有足够的资金,以保证支付。收付款双方在经济交往过程中,只有坚持诚实信用,才能保证各方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
(2)自愿选择。存款人自愿支配原则,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户,银行也可以自愿选择存款人;一经双方相互认可后,存款人应遵循银行结算的规定,而银行应保证存款人对资金的所有权和自主支配权不受侵犯。
(3)存款保密原则。银行必须依法为存款人保密,除国家法律规定的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监督项目外,银行不得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存款人账户内的存款,以维护存款人资金的自主支配权。
(4)银行不垫款原则。银行在办理结算时只负责办理结算双方单位的资金转移,不为任何单位垫付资金。
2.银行账户的分类与开户条件
银行账户是各单位为办理结算和申请贷款而在银行开立的账户,银行账户足各单位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信贷以及现金收支业务的主要工具。具有反映和监督国民经济各部门经济活动的作用。凡新办的企业或公司在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法人营业执照后,可选择办公地点附近的银行申请开设自己的结算账户。
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银行账户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四种。
(1)基本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它是各独立结算单位或实行独立核算企业在银行开立的主要账户。按照规定,每一一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主要用于办理日常的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企、事业单位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此账户办理。
开设基本存款账户的当事人应具备的资格:
1)企业法人。
2)企业法人内部独立核算的单位。
3)管理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财政部门。
4)实行财政管理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5)县级(含)以上军队、武警单位。
6)外国驻华机构。
7)社会团体。
8)单位附属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
9)外地常设机构。
10)社营企业、个体经营承包户和个人。
基本存款账户开立所需证明文件,按规定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1)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2)中央或地方编制委员会、人事、民政等部门的批文。
3)军队以上、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
4)单位对附设机构同意开户的证明。
5)驻地有关部门对外地常设机构的批文。
6)承包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
7)个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本。
(2) 一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在基本账户以外的银行借款、转存,与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开立的账户。存款人可以通过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存人现金,但不能支取现金。
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规定,下列情况的存款可以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并须提供以下的证明文件:
1) 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取得借款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开立该账户,并须向开户银行出具借款合同或借款借据。
2)与基本存款人账户的存款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可申请开立该账户,并须向开户银行出具基本存款户的存款人同意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开户的证明。
(3)临时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账户。存款人可以通过该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根据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办理现金收付。
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规定,下列情况的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并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1)外地临时机构可以申请开立该账户,并须出具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临时执照。
2)临时经营活动需要的单位、个人可以申请开立该账户,并须出具当地有关部门同意设立外来临时机构的批文
(4)专用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特定用途而开立的账户。
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规定,下列情况的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并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1)存款人特定用途的资金,由存款人向开户银行出具相应证明可开立该账户。特定用途的资金范围包括基本建设基金、更新改造资金以及其他有特定用途并需要专门管理的资金。
2)存款人须向开户银行出具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或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等证明文件。
3.银行账户名称的变更、迁移、合并与撤销
(1)账户变更。开户单位由于人事变动或其他原因需要变更单位财务专用章、财务主管印鉴或出纳员印鉴的,应填写“更换印鉴申请书”,并出具有关证明,经银行审查同意后,重新填写印鉴卡片,并注销原预留的印鉴卡片。
单位因某些原因需要变更账户名称,应向银行交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正式函件,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需交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新执照,经银行审查核实后,变更账户名称,或者撤销原账户,重立新账户。
(2)迁移账户。单位发生办公或经营地点搬迁时应到银行办理迁移账户手续。如果迁入迁出在同一城市,可“凭迁出行出具凭证到迁入行开立新户,搬迁异地应按规定向迁入银行重新办理开户手续。在搬迁过程中,如需要可要求原开户银行暂时保留原账户,但在搬迁结束已在当地恢复经营活动时,则应在一个月内到原开户银行结清原账户。
(3)撤销、合并账户。各单位因机构调整、合并、撤销、停业等原因,需要撤销、合并账户的,应向银行提出申请,经银行同意后,首先要同开户银行核对存贷款户的余额并结算全部利息,全部核对无误后开出支取凭证结清余额,同时将未用完的各种重要空白凭证交给银行注销,然后才可办理撤销、合并手续。由于撤销账户单位未交回空白凭证而产生的—切问题应由撤销单位自己承担责任。
另外,按照规定,连续在一年以上没有发生收付活动的账户,开户银行经过调查认为该账户无须继续保留即可通知开户单位来银行办理销户手续,开户单位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必须办理,逾期不办理可视为自动销户,存款有余额的将作为银行收益。
4.银行账户管理的基本规定
凡在中国境内开立人民币存款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以下简称存款人)以及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筒稚银行),必须遵守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
(1)外汇存款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外汇账户管理规定执行。
(2)存款人在其账户内应有足够资金保证支付。
(3)存款人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实行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开户许可证制度。
(4)银行对存款人开立或撤销账户,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报。
(5)存款人不得违反规定在多家银行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6)存款人不得在同一家银行的几个分支机构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7)存款人的账户只能办理存款人本身的业务活动,不得出租和转让账户。
(8)开户银行负责按本办法的规定对开立、撤销的账户进行审查,正确办理开户和销户,建市、健全开销户登记制度,建市账户管理档案,定期与存款人对账。
(9)开户银行对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开证或撤销,应于开立或撤销之日起7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申报。
5.违反银行账户管理的处罚
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存款人多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明知或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自然人名称开立账户存储。
银行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责令该银行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提供虚假开账申请资料欺骗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2)开立或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未按本办法规定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予以登记、签章或通知相关开户银行。
(3)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结算。
(4)为储蓄账户办理转账结算。
(5)违反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或办理现金存入。
(6)超过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
银行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规定,处罚程序为:中国人民银行组织检查组按照现场检查的程序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情况进行检查。事前下发现场检查通知书,告知被检查单位有关检查时间、内容、检查人员等情况;事中做好检查记录,按规定做出检查结论。事实确认书经检查人签名后,提交被检查单位确认并签章。检查组形成现场检查报告送交监管部门负责人审阅后呈主管行长阅示,审定后再做出处理意见。检查组根据审定的检查报告,拟定《行政处罚议案表》和《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提交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行政处罚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议后,做出相关处罚决定;做出《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处理结果: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无异议的,按处罚意见执行处罚;如有不同意见,当事人可对行政处罚决定按规定程序要求陈述和中辩或举行听证;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当事人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而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必要的强制描施;有重大违法问题的应将掌握的有关资料复制移送司法机关。
投诉方式: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审查或举行听证;向上级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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