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个人转让股权时计税所得能否用人民币计量?

来源: 高顿网校 2013-06-25
  问:境内一外资企业,该公司的注册资本币种为美元。股东为三个国外自然人(平时都不在中国居住),现在其中一个股东准备将其拥有的30%的股权全额转让给另一个股东,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是否要先将评估后的净资产乘以股权转让时的汇率折算成美元,减去初始成本后的净增加额,再乘以股东的股权比例,作为转让方股东的美元所得,然后再乘以股权转让时的汇率计算成人民币,确认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不折算为美元,直接用人民币计算可否?
  答:《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外国货币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机关规定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
  第四十三条规定,依照税法第十条的规定,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应当按照填开完税凭证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税法规定,在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外国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上述规定,该外籍人员转让外资企业30%股权,从受让方取得的收入为外币,因此其取得转让股权所得为外币,应按填开完税凭证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财产转让所得。
  从本案例可判断,该外籍人员出资设立外资公司是以美元币种出资。其股权转让所得以从受让方取得的外币收入减去股权成本和合理费用为应纳税所得税,计缴个人所得税。如果收入为美元,则该外籍个人的股权转让所得为按美元计价,进而按前述规定折合成人民币计缴个人所得税。
  如果外籍人员转让取得的收入为非美元,其收入与成本的货币计价不一致,如何计缴个人所得税,目前对此没有明确文件规定。
  参考《国家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规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以非居民企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投资时或向原投资方购买该股权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如果同一非居民企业存在多次投资的,以首次投入资本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以加权平均法计算股权成本价;多次投资时币种不一致的,则应按照每次投入资本当日的汇率换算成首次投资时的币种。
  根据上述规定,外籍个人取得收入时币种与其初始投资币种不一致时,应将收入币种调整为初始投资币种计算以初始投资币种计价的股权转让所得,再折合成人民币计价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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