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种发票填写规范详解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8-05
  *9种:增值税专用发票(修订)
  一、 商品销售专用发票
  开票范围: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开票规定: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附件2),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修订)
  注意:查 纳税人识别号码比对不符原因
  其一:企业的纳税识别号有很多最后一位是英文字母"X",而这个""必须用大写表示,企业往往忽略了这个细节,很多企业将大写的"X"用小写表示,造成纳税人识别号码比对不符。
  其二:企业录入号码时录入人员疏忽大意,造成错号、串号等。
  二、《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的出具
  适用开红字发票的情形:
  1、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过了当月,不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作废条件的,一律不得退回发票作废,只能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2、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国税函〔2006〕1279号
  购货方,应办手续。抵扣及开红字发票手续增多:
  (1)要在规定的开发票之日起90天内进行认证。(否则,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有发生退货或取折让不能开《通知单》)
  (2)开红字发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认证抵扣的,先作进项转出处理。
  注:若《通知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为购进固定资产,该笔税款既不列入购买方的当期进项,同时也不作进项转出处理。
  (3)、应带资料,向购货方国家税务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① 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② 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③ 经办人身份证明
  ④购货相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原件及复印件(须已经认证)
  ⑤ 进货及退货的记账凭证、进仓单、出仓单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种 废旧物资专用发票
  一、 销售废旧物资的一般纳税人
  (国税发〔2004〕60号)规定免征增值税条件的,其销售废旧物资必须使用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左上角打印“废旧物资”字样。纳入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管理的回收企业不得开具废旧物资普通发票。
  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开票子系统(以下简称“一机多票系统”)
  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必须通过一机多票系统的专门模块开具,具体路径:“发票管理--发票开具管理--发票填开--废旧物资发票填开”。
  废旧物资专用发票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税率栏填写零;
  (二)税额栏填写零;
  (三)其他项目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开具规定填写。
  ( 发票的抄税、认证,废旧物资专用发票的抄税和认证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操作基本无异,无需区别处理。)
  二、(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但其开具的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如购买方需要抵扣进项税额的,可按照(国税发〔2004〕153号)的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三种 税控机开具的普通发票:《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
  一、适用企业,从2007年2月1日起,凡纳入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商业零售企业和水、电、气企业除外),其商品销售、加工修理修配业务一律通过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纳税人自领购增值税普通发票之日起,不得再开具手写、电脑版商品销售、加工修理修配普通发票;包括《广东省佛山市商品销售刮奖发票》。
  二、注意事项:
  (一)普通发票的购方信息中填写注意地方:
  1、名称项必须填写,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购方信息栏中名称项必须填写,
  其他项均可以为空,若没有纳税识别号、银行账户地址、电话、等可以为空。
  如购货方是个人,您企业可只填写名称。如购货方是企业,必须按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填开。
  2、单价可通过“税价格”按钮;进行“含税”或“不含税”的转换。
  (二)企业填写选用税率,基本上是以实际缴税的税率填写。但特殊情况除外:
  1、填开普通发票销售固定资产时,选取4%的征收率
  2、由于使用税控机开具的普通发票,开出的同一份发票,导入电子申报软件进行分类设定时只能选择一种性质,不能同一张发票同时设定为两种性质,如免税或者减半征收,因此,纳税人开出的同一份发票不能既免税又减半征收,纳税人销售固定资产既有免税又有减半的,应分开不同发票开具。
  三、《关于开具红字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粤国税函[2003]627号)经研究,
  现就纳税人发生销货折让或退回需要开具红字普通发票的税收管理问题重新明确如下:
  (1)购货方和销货方均未作帐务处理的,销货方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与存根联及其他联次一起粘贴以备核查。
  (2)购货方未作帐务处理,销货方已作帐务处理的,销货方必须收回原发票后开具蓝字退货进仓单,方可开具等额的红字发票。
  同时,必须把红字发票记帐联撕下作为冲帐凭证,其余联次不得撕下,并把收回的原发票粘贴在红字发票存根联背面以备核查。
  (3)购货方已作帐务处理的,不论销货方是否已作帐务处理,销货方须取得购货方出具的有效书面证明,填制蓝字退货进仓单后,方可开具等额的红字发票。
  (4)购货方的有效书面证明,必须记载与发票和销货清单内容一致的事项,包括原发票联的复印件和银行收款进帐单(原已付款的),以及退货的原因并加盖购货方单位印章或财务专用章。
  (5)除上述*9、二点情形外,销货方须以购货方的有效书面证明、蓝字退货进仓单和红字发票记帐联作为帐务处理相应的会计记帐凭证。否则,销货方不得抵减当期的销售收入。
  第四种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从2006年8月1日起,统一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脑版)使用新版发票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 新版发票执行时间从2006年8月1日起。
  旧版《机动车发票》从2006年 8月 1日起停止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式样的通知》(国税发〔1998〕203号)同时废止。
  二、新版发票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
  新版发票只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三、当购货单位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第二联抵扣联由销货单位留存。?
  ? 四、《机动车发票》的有关内容及含义要分清:
  1、“机打代码”应与“发票代码”一致,
  2、“机打号码”应与“发票号码”一致;
  3、“机器编号”指税控器具的编号;
  4、“税控码”指由税控器具根据票面相关参数生成打印的密码;
  5、“身份证号码”指购车人身份证号码;
  6、“组织机构代码”指由质检(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
  7、“进口证明书号”指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号码;
  8、“商检单号”指商检局进口机动车车辆随车检验单号码;
  9、“车辆识别代号”指表示机动车身份识别的统一代码(即“VIN”);
  10、“价税合计”指含税(含增值税)车价;
  11、“纳税人识别号、账号、地址、开户银行”指销货单位所属信息;
  12、“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指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13、“增值税税额”指按照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计算出的税额,供按规定符合进项抵扣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税款时使用;
  14、“不含税价”指不含增值税的车价,供税务机关计算进项抵扣税额和车辆购置税时使用,保留2位小数;
  15、“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指销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
  16、“吨位”指货车核定载质量;“限乘人数”指轿车和货车限定的乘座人数。
  五、增值税税额和不含税价计算公式:?
  增值税税额=价税合计-不含税价?
  不含税价=价税合计÷(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六、填开《机动车发票》时应严格按照要求:?
  (一)《机动车发票》应使用计算机和税控器具开具。在尚未使用税控器具前,可暂使用计算机开具,填开时,暂不填写机打代码、机打号码、机器编号和税控码内容。?
  (二)《机动车发票》开票软件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开发,免费供机动车销售单位使用。税控器具及开票软件使用的具体规定由总局另行通知。?
  (三)“机打代码”、“机打号码”、“机器编号”在纳税人输入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后由开票软件自动生成;“增值税税额”和“不含税价”在选定增值税税率及征收率后由开票软件自动生成;“增值税税率及征收率”由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填开。
  (四)如发生退货的,应在价税合计的大写金额*9字前加“负数”字,在小写金额前加 “-”号。?
  (五)《机动车发票》税控码及10项加密参数填开的内容要保证打印在相关栏目正中,不得压格或出格。在开票过程中,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并在废票全部联次监制章部位做剪口处理。?
  (六)如购货单位在办理车辆登记和缴纳车辆购置税手续前丢失《机动车发票》的,应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规定的程序办理补开《机动车发票》的手续,再按已丢失发票存根联的信息开红字发票。
  第五种, 广东省出口商品发票
  一、《广东省出口商品发票》票面填写要求:
  (一)票面所有项目除备注栏可不填写外,全部指标均要填写齐全,而对于“转运港”“信用证号”等栏目确实无内容的,要填“无”,不能留空白。
  (二)购货单位、地址、销货单位、地址不能只打印外文,只能打印中文或同时打印中文和外文。
  (三)运输工具栏:应按所有运输工具打印,如位置不够可只打印主要的运输工具。
  (四)定单号码栏:一般情况下定单号码最多接近50位,而“免、抵、退”软件只设定10个字符位,经与海关联系,此栏如超出打印位置的,可打印“无”。
  (五)大写金额不需用其他符号封顶。
  (六)合计金额须填写大写金额,要求币种与大写金额之间不能留有空白。
  以下均符合规定:(1) 币种打印在括号内,大写金额贴近“合计金额”右边的竖线,币种与大写金额之间不能留有空白。合计金额(币种:美元 ) 柒仟伍佰零拾零元零角零分
  (2) 币种括号留空,币种与大写金额均打印在“合计金额”右边的栏目,币种与大写金额之间不能留有空白。合计金额(币种: ) (美元)柒仟伍佰零拾零元零角零分
  二、《广东省出口商品发票》注意事项:
  (一)发票一律用正楷字打印,不得任意自造简化字、繁体字或使用未经国家公布的简化字。(二)发票必须电脑打印,不能手工填写。
  (三)发票必须全份七联一次性按序填开,不能将七联发票分次打印,以保持发票的真实性、完整性。
  (四)开具发票时必须在相关联次的“销货单位”栏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包括发票联、税务机关存根联、外汇管理局存查联、海关存查联)。
  (五)发票票面要保持整洁,打印错误时必须作废重开,绝对不能在错误之处划线或盖章修改。
  (六)开具后的发票存根联和无需使用的第七联按照顺序装订成册,以备检查。《广东省出口商品发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管理。
  三、如何开《出口红字发票》
  1、如果出口发票内容开错,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企业应收回发票联及发出的其他联次作为开红字发票的依据,并依次将发票联及其他联次粘贴在红字发票存根联后面备查;
  2、 如果企业发生出口退运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凭《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及退运报关单开具红字发票。
  并将《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及退运报关单粘贴在红字发票存根联后面备查。
  其中,分别类型办理以下手续: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具体退运手续请咨询海关。
  在税务上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申报系统生成的《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申请表》及电子数据。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
  3、出口收汇核销单原件及复印件或外管局出具的该笔货物已(未)收汇证明。
  4、出口货物外销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5、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企业办好退运手续后,需按规定开具红字出口发票。
  (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
  1、如出口退税报关单已审核已退税的,外贸企业需先返纳入库,并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
  (2)、红字《顺德区国家税务局退税申请书》;
  (3)、红字《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
  2、发生退运时,可凭退运报关单和《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开具红字发票。
  3、待退运回来的货物修理完好复出口时,再按规定开具出口发票,办理报关手续,并按规定办理退(免)税申报。
  第六种 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
  一、开具《货运发票》的要求?
  (一)《货运发票》必须采用计算机和税控器具开具,手写无效。开票软件由总局统一开发,免费供纳税人使用。税控器具及开票软件使用的具体规定由总局另行通知。?
  (二)填开《货运发票》时,需要录入的信息除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一次录入)外,其他内容包括:开票日期、收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发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运输项目及金额、其他项目及金额、代开单位及代码(或代开税务机关及代码)、扣缴税额、税率、完税凭证(或缴款书)号码、开票人。在录入上述信息后,税控器具按规定程序自动生成并打印的信息包括:机打代码、机打号码、机器编号、税控码、运费小计、其他费用小计、合计(大写、小写)。录入和打印时应保证机打代码、机打号码与印刷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相一致。?
  (三)为了保证在稽核比对时正确区分收货人、发货人中实际受票方(抵扣方、运费扣除方),在填开《货运发票》时应首先确认实际受票方,并在纳税人识别号前打印“+”号标记。“+”号与纳税人识别号之间不留空格。在填开收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发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代开单位及代码(或代开税务机关及代码)栏目时应分二行分别填开。?
  (四)有关项目的逻辑关系:运费小计=运费项目各项费用相加之和;其他费用小计=其他项目各项费用相加之和;合计=运费小计+其他费用小计;扣缴税额=合计×税率。税率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填开。?
  (五)《货运发票》应如实一次性填开,运费和其他费用要分别注明。“运输项目及金额”栏填开内容包括:货物名称、数量(重量)、单位运价、计费里程及金额等;“其他项目及金额”栏内容包括:装卸费(搬运费)、仓储费、保险费及其他项目和费用。备注栏可填写起运地、到达地和车(船)号等内容。?
  (六)开具《货运发票》时应在发票联左下角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或代开发票专用章;抵扣联一律不加盖印章。 ?
  (七)税控器具根据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单位录入的有关开票信息和设定的参数,自动打印出××× 位的税控码;税控码通过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可以还原成设定参数的打印信息。打印信息不完整及打印信息与还原信息不符的,为无效发票,国税机关在审核进项税额时不予抵扣。?
  设定参数包括: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承运人纳税人识别号、主管税务机关代码、收货人纳税人识别号或发货人纳税人识别号(即有“+”号标记的一方代码)、代开单位代码(或代开税务机关代码)、运费小计、扣缴税额。其中,自开发票7个参数(不包括上述代开单位代码或代开税务机关代码、扣缴税额等两个参数),代开发票9个参数。?
  (八)在填开和打印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并在废票全部联次监制章部位做剪口处理,在领购新票时交主管税务机关查验。?
  在已填开《货运发票》且开票数据已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后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红字发票开具规定进行处理,在价税合计的大写金额*9字前加“负数”字,在小写金额前加 “-”号。在开具红字发票前,收回已开出《货运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全部联次监制章部位做剪口处理。
  附*7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7]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货运发票)的开具和使用,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关于公路、内河联合货物运输业务开具货运发票问题
  公路、内河联合货物运输业务,是指其一项货物运输业务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运输单位(或个人)共同完成的货物运输业务。
  运输单位(或个人)应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向付款人开具货运发票,合作运输单位(或个人)以向运输单位(或个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向该运输单位(或个人)开具货运发票,运输单位(或个人)应以合作运输单位(或个人)向其开具的货运发票作为差额缴纳营业税的扣除凭证。
  二、 关于货运发票填开内容有关问题
  一项运输业务无法明确单位运价和运费里程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67号)第五条第(五)款规定的“运输项目及金额”栏的填开内容中,“运价”和“里程”两项内容可不填列。
  准予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仅指本通知规定的),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费金额等项目填写必须齐全,与货运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
  三、 关于货运发票作废有关问题
  在开具货运发票的当月,发生取消运输合同、退回运费、开票有误等情形,开票方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货运发票必须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以下简称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票软件(包括自开票软件和代开票软件)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货运发票(含未打印货运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部联次监制章部位做剪口处理,在领购新票时交主管税务机关查验。?
  上述作废条件,是指同时具有以下情形的:
  (1) 收到退回发票联、抵扣联的时间未超过开票方开票的当月;
  (2) 开票方未进行税控盘(或传输盘)抄税且未记账;?
  (3)受票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该纳税人未将抵扣联认证或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指发票所列受票方纳税人识别号与申报认证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不符)、“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指机打代码或号码与发票代码或号码不符)。
  四、 关于开具货运发票红字票有关问题
  (一)受票方取得货运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运费部分退回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红字发票开具规定进行处理。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在价税合计的大写金额*9字前加“负数”字,在小写金额前加“-”号。
  (二)在开具红字发票前,如受票方尚未记账、货运发票全部联次可以收回的,应对全部联次监制章部位做剪口处理后,再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方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以下简称自开票纳税人)或代开票中介机构的,开票方应在领购新货运发票时将剪口后的货运发票全部联次交税务机关查验并留存。
  (三)在开具红字发票前,如无法收回全部联次,受票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1)。受票方为营业税纳税人的,向主管地方税务局填报《申请单》,受票方为增值税纳税人的,向主管国家税务局填报《申请单》。?
  《申请单》一式两联:*9联由受票方留存,第二联由受票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申请单》应加盖受票方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附件2)。《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通知单》一式三联:*9联由受票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受票方送交承运方留存;第三联由受票方留存。《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开票方凭承运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货运发票,红字货运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承运方为自开票纳税人的,开票方即为承运方。?
  开票方为自开票纳税人或代开票中介机构的,应于报送税控盘(或传输盘)数据时将《通知单》一并交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纳税人税控盘(或传输盘)中开具红字货运发票情况与《通知单》进行审核、比对;比对不符的,不允许其开具红字货运发票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税务机关应将《通知单》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五、 关于开具红字货运发票税款退库问题
  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纳税人开具红字发票,涉及多缴税款经税务机关审批应当办理退库的,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送国库办理退税。纳税人从其开户银行账户转账缴税的,将税款退至纳税人缴税的开户银行账户;个人现金退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关于现金退税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4]47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 货运发票开具和保存有关要求问题
  为提高货运发票的扫描识别率,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中介机构和税务机关在开具货运发票时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税发[2006]67号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保证发票字迹清晰、打印完整,不得压线和错位。
  自开票纳税人开具货运发票时,不再加盖开票人专章。
  本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国税发[2006]67号第五条第(八)款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附件1《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2007年8月26日
  二、税控货运发票认证操作:
  纳税人取得税控货运发票抵扣联,必须经税务机关的货运发票税控系统扫描认证,认证通过的货运发票方可作为扣税凭证。(但未能用网上认证的方式进行认证)
  三、税控货运发票申报方法。
  认证通过的税控货运发票信息录入电子申报系统填报方法:
  (一)对辅导期纳税人仍采取逐票录入的方式,将当期《发票认证结果清单》中的“认证相符”明细数据通过电子申报软件逐票录入,连同旧版货运发票明细一并生成运输发票待比对清单。
  (二)非辅导期纳税人采取汇总录入的方式,当期申报抵扣的全部税控货运发票以一份发票的形式录入。
  在电子申报系统中, 先逐票录入旧版货运票后,再汇总录入认证相符的税控货运票,具体操作如下:
  ●通过【企业电子报税管理软件】—【进项发票管理】—【运输发票】模块录入;
  ●运输发票种类:选择“公路运输”或“内河运输”,
  ●“允许计算抵扣的运费税额”:根据《发票认证结果清单》中“认证相符”的税额,按政策规定可予抵扣部分填列;
  ●“运费金额”和“允许计算抵扣的运费金额”:根据“允许计算抵扣的运费税额”进行倒算;
  ●“发票号码”:为20位数,统一按“999+抵扣方税务识别号+所属月份”的规则填写;
  ●“运输单位名称”、“运输单位纳税识别号”、“开票日期”、“运输单位主管地方税务局代码”、“运输单位主管地方税务局名称”:需录入(任选一张发票录入)。
  临时性运输的汽车,应到从事运输的企业或个人的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税务机关开具发票。
  第七种 农产品收购业务专用发票
  一、适用范围。农产品收购业务专用发票是收购农、林、牧、渔、水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在使用中企业一般是按自行收购、自行开具、自行计算进项抵扣的办法操作。
  一般纳税人向非农业生产者购进农产品,应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否则开具的农产品收购业务专用发票不得计算进项税进行抵扣。
  其次,一般纳税人使用农产品收购业务专用发票收购农产品并计算进项税进行抵扣,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另外,在按规定对象开具农产品收购业务专用发票时,应逐栏逐项填写,防止因项目填写不规范、不合法而影响进项税抵扣。
  二、开票时还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在农产品收购业务专用发票抬头"出售人"处应注明出售人的税务登记号,出售人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的,应注明农业生产者的业务推销员或农业生产者本人的身份证号码,并由收款人签名,否则不得计算进项税进行抵扣。
  2.农产品收购业务专用发票上填开的金额为收购某农业产品时实际支付给农业生产者的价款以及所缴纳的相应农产品特产税,除此价款以外的一切费用不得记入票面金额,否则不得计入进项税进行抵扣。
  三、在抵扣申报的环节上注意事项。
  1、收购单位除向税务机关报送"农产品收购业务专用发票"抵扣联外,还应随同报送"增值税收购业务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报的有关凭证资料经审核确认后,凭农产品收购业务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依照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进行抵扣。
  2、商业企业购进农产品必须在购进的货物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
  3、从2005年4月1日所属期起,一般纳税人开具收购发票(包括有抵扣联和无抵扣联)必须通过企业电子报税管理系统采集收购发票信息并生成《收购统一发票清单》,连同其它申报资料每月申报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不按时报送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第八种 广东省收购统一发票. (废旧物资收购凭证)
  按国税函[2005]544号规定执行:……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积极引导回收经营单位,收购城乡居民个人生活废弃物时通过指定的银行或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支付现金。?
  五、回收经营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回收经营单位收购城乡居民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及非经营性单位的废旧物资,可按下列要求自行开具收购凭证:?
  1、项目填写齐全、内容真实、不得涂改;?
  2、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支付的货款金额相符;?
  3、应按规定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并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
  4、应逐笔开具,不得按多个出售人汇总开具;?
  5、应如实填写出售人居民身份证号码,收款人应在收购凭证上签署真实姓名;?
  6、收购凭证限于回收经营单位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收购凭证的具体办法。?
  六、回收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按有关规定设置核算科目,兼营其他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免税货物和应税货物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回收经营单位对废旧物资应按大类分别核算,设置废旧物资明细账和实物台账,逐笔记录废旧物资购、销、存情况,在购、销业务记账凭证上附过磅单、验收单、付款凭证和运费凭证。?
  七、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回收经营单位的日常管理,回收经营单位必须在纳税申报期按照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八、对回收经营单位确有虚开废旧物资发票行为的,除依法处罚外,一律取消其免税资格。?
  九、为加强对回收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管,总局决定使用防伪税控废旧物资开票子系统开具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具体实施办法另行通知。?
  十、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产废企业下脚(废)料销售的监督管理,产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下脚(废)料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扫一扫微信,学习职场技巧
 
严选名师 全流程服务

高顿教育 > 职业规划 > 会计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