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信息造假新动向——电子商务环境下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9-26
  2014年9月26日下午2点30分,高顿网校小编为您辛勤编辑了:会计信息造假新动向——电子商务环境下
  企业会计信息失真是财政和税务部门加强会计监管所面临的一个普遍问题。我们在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以及结合税务专项检查工作中发现,许多中小民营企业以及外资企业会计信息失真的主要动机是为了逃避所得税方面的费用支出。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出现的有别于传统商务的电子商务,特别是数字化产品的销售和数字化服务的提供,使这一问题更为复杂。目前,这种利用新技术逃避所得税费用支出的问题在外资企业表现的尤为突出。
  利用数字传输的便捷性虚构合同将劳务转移到境外
  在互联网的环境中,信息技术企业可以通过互联网便捷、迅速地传递、提供、转移数字化产品(服务)。而根据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发生在我国境外的各种劳务费、服务费、佣金费、手续费,如广告费、维修费、设计费、咨询费、代理费等不征收营业税。因此,一些企业通过互联网或跨国公司的内部业务网将在境内发生的劳务转移到境外关联企业,如某软件公司将开发的软件程序,通过互联网发给境外的公司,该公司打包形成产品后又通过互联网发回中国销售,并以此表明其劳务发生在境外进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利用现行税法的不明确避税
  目前,一些跨国公司对全球子公司实行内部管理,一般是采用电子商务的方式,即总公司通过专线互联网来实现其与各子公司以及外部的联系。具体做法是:外国总公司统一与所在地的电信公司签订专线租赁合同,同时专门成立技术支持部门,购买所需的网络设备,通过专线进行远程技术支持。总公司统一与所在地的电信公司结算专线使用的费用,然后根据各子公司的使用情况分别核算收取费用。而在中国境内的外资子公司,通常是把电信专线租赁费和远程网络技术支持费合二为一(因其付出的电信专线租赁费可按设备租金征收预提所得税),一并向总公司支付远程网络技术支持费等。如我们在今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当中碰到的某亚洲外资企业,当年向境外不同地区的几家关联公司共预提约100万美元的远程网络技术支持费,扣除该预提费用后,该企业当年的净利润就只剩100万元人民币。又如,另一外资公司,几年前向总公司支付了170余万美元的网络使用及网络技术支持费。对于这些费用是否征收预提所得税,公司认为,远程网络技术支持等劳务发生在中国境外,不应征收预提所得税。而按照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应在劳务发生地征收预提所得税。因此,税务机关难以征税。由此可见,我国现行法规制度的有关规定,已不适用于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经营行为。电子商务有别于传统商务,在传统商务中,劳务提供地、劳务发生地、劳务使用地、劳务接受地,一般是同一地;而在电子商务中,劳务提供地、劳务发生地、劳务使用地、劳务接受地,往往是分处异地。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个人)完全可以在异地通过互联网向各地提供劳务。
  利用在低税负国家和地区设置服务器避税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个人)可以与在避税地、低税地的企业(个人)签订劳务合约,或是在避税地、低税地注册企业,亦可以将服务器放置在避税地、低税地,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如外资企业在低税地香港设置服务器并通过互联网为在中国各地的分支机构服务。据商务部官方统计,2009年1月―6月我国实际使用外资金额430.09亿美元,其中来源于香港、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萨摩亚、巴巴多斯、毛里求斯等6个国际避税地的投资占据全部投资额的69%,外资利用避税港避税的问题较为突出。电子商务的发展显示,越来越多的跨国企业在避税地或本国设置服务器并通过互联网生产、销售非实物的数字化产品或提供数字化服务。常设机构是判断一国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跨国经营所得征税的主要标准。我国的税务机关尚未对服务器是否构成常设机构等问题作出规定。
  来源:中国财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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