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产核资损失应分情况进行申报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2-03
  对国资委组织的清产核资应区分情况进行申报扣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产核资工作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复函》(国税函[2005]142号)规定,对于中央企业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而参加国资委在2005年底前统一组织的清产核资发生的损失,通常应冲减企业权益,不得从税前扣除;影响企业资质的,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才可以从税前扣除。对于其他原因形成的清产核资损失,应按照财产损失审批要求申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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