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票据审计方法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2-03
  案例分析
  注册会计师李明在审计东方公司截至12月31日的应收票据项目时,通过审阅公司财务提供的应收票据备查簿,了解到该公司2003年度有关应收票据的状况及会计处理情况如下:
  1.存有A公司开具的于10月30日已到期的带息商业承兑汇票400万元,东方公司不仅未按规定将未到期的应收票据转入应收账款,并且于年度终了时按票面利率计提应收利息。
  2.存有B公司开具的带息银行承兑汇票500万元,票面利率月息3‰,出票日期为7月20日,到期日为次年的2月20日。东方公司年终未按规定计提应收利息。
  分析:根据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对东方公司上述应收票据会计事项提出以下审计意见:
  对于A公司开具的带息商业承兑汇票,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到期不能收回的带息应收票据,应按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科目,中期期末或年度终了时不再计提利息。注册会计师根据上述规定,应提请东方公司将“应收票据”中A公司开具的400万元到期未能支付的带息商业承兑汇票转入“应收账款”科目核算,并将计提的利息冲回进行调整。如果A公司拒绝调整,注册会计师将根据重要性水平考虑发表何种类型的审计意见。
  对于B公司开具的带息银行承兑汇票,根据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带息应收票据,应于中期期末或年度终了按应收票据的票面价值和确定的利率计提利息,计提的利息增加应收票据的账面价值,借记“应收票据”科目,贷记“财务费用”科目。经注册会计师审验,对B公司的带息承兑汇票,年末应计提利息为(30×5+14)×(3‰÷30)×500万元=8.20万元。对此,注册会计师应提请东方公司进行会计处理调整,如果东方公司拒绝调整,并超过审计重要性水平时,应考虑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另外,根据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因付款人无力支付票款,收到银行退回的商业承兑汇票、委托收款凭证、未付票款通知或拒绝付款证明等资料时,应按应收票据的账面价值,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收票据”科目。
  对于东方公司已逾期的应收票据要查实情况,提请东方公司进行会计调整,并根据逾期原因和债务方信用情况,评价可收回性;如果东方公司拒绝调整,应根据审计重要性水平发表适当的审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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