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踏上财务管理新征程的是高校教育基金会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12-08
  下面,高顿网校小编在12月8日*7发布的会计指南的文章是——将踏上财务管理新征程的是高校教育基金会
  如今,高校教育基金会的财务管理有了专门的文件进行规范。
  日前,教育部、财政部和民政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下称“《若干意见》”),全面规范了基金会的财务行为,并从治理机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筹资管理、投资管理、信息公开等方面予以明确。
  中国人民大学财务处副处长武雷认为,《若干意见》是高等学校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思想的突出体现,是实现《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高等教育实行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学校设立基金接受社会捐赠等筹措经费的机制”的重要举措,是高等学校科学发展、健康成长的必然要求。
  高校教育基金会作用不可替代
  教育基金会在高校事业发展过程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其不仅可以密切高校和社会的沟通,扩大高校的社会影响,还可以帮助高校筹集办学资金,提升社会服务能力。
  比如,高校教育基金会获得的捐赠可以用于改善学校的教学与科研设施、支持学校重大项目建设、引进国内外知名学者任教或讲学、面向社会资助困难及优秀学生等。
  从资金的筹集到保值增值再到使用,财务管理水平无疑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资金是高校教育基金会的血脉,规范包括资金管理在内的财务管理,将直接关系到高校教育基金会的健康运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财政税务学院副院长、中国社会组织促进会专家委员会专家蔡秀云表示。
  一般来说,高校教育发展基金会的财务管理目标有两个,一是有效降低基金会的运行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二是让基金会可持续地对受益人负责,并使之信任基金会,树立良好形象。
  但是,记者从相关部门了解到,高校教育基金会起步较晚,目前的规模普遍较小,运行不够规范,如存在岗位职责不清、专款专用没有严格执行到位、筹资渠道过于单一、不注重资金的保值增值等问题。
  而与之对应的是,自财政部和教育部2009年发布《中央级普通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来,随着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教育基金会所接受捐赠收入的越来越多,中央财政对捐赠收入实行奖励补助的金额也随之加大。
  蔡秀云认为,此前我国对于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教育基金会的财务管理没有作出专门的要求,而今三部委联合发文,其规范力度和决心可见一斑。
  加强财务管理从完善内控开始
  虽然《若干意见》的目的是规范财务行为,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但是,三部门在制定该文件时,则从要求完善基金会的治理结构入手。这一点受到蔡秀云的关注。
  “要规范高校教育基金会的财务管理,仅依靠财务部门肯定是不够的,《若干意见》没有仅就财务管理而谈财务管理,这比单独规范财务部门更有效。”蔡秀云认为,《若干意见》在要求完善基金会的治理结构、保障内控体系健全有效方面,主要强调了两点内容。
  一是从基金会总体运转的角度加以规范,尤其是要求基金会内外部人员都参与其中,这就为基金会的规范运转又增加了一道防火墙。比如,要求基金会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基金会财务收支预算、决算等重大事项,应当经理事会讨论决定;基金会财务工作在基金会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学校财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等。
  二是专门对基金会的财务内控体系进行规范,比如,要求基金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严格执行不相容职务的分离制度,严格贯彻决策、执行和监督相分离制度,有效控制各类风险;基金会应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数量应当满足不相容职务分离的要求。会计岗位、出纳岗位和投资岗位的人员不得相互兼任等。
  业内人士反映,目前我国高校教育基金会缺乏专业的管理人才,尤其是缺乏全职专业管理人才,由此造成岗位设置不规范,没有严格做到不相容职务的分离,以至于在运行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因此,不难看出,《若干意见》在高校教育基金会的规范方面做到了有的放矢。
  体现公开透明精神
  要求高校教育基金会公开透明是出台《若干意见》的重要目的。
  在非营利组织圈内,有一种失灵被称为“第三种失灵”,即指由于非营利机构没有公开透明机制,捐赠方和受益者信息不对称,捐赠方不知道受益者具体是如何实施的、实施了多少。
  业内人士认为,《若干意见》要求基金会在收到捐赠后应当据实开具捐赠票据,即使遇到捐赠人不需要捐赠票据的,或者匿名捐赠的,也应开具捐赠票据,由基金会留存备查;基金会获得的各类收入应当及时足额地纳入账户核算,不得长期挂账,不得“坐收坐支”,更不得形成“账外资金”和“小金库”,这将使得“第三种失灵”这个问题得到基本解决。
  同时,蔡秀云认为《若干意见》还有规避虚假捐赠的内容,如要求基金会应当将接受的捐赠财产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和事业,基金会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如需改变用途,应当征得捐赠人书面同意。
  另外,记者发现,《若干意见》还专门要求高校教育基金会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其中包括建立定期财务报告制度,以准确、完整、及时地反映基金会财务状况、业务活动和现金流量情况等。这些内容更是公开透明精神的直接体现。
  当然,业内人士同时也反映,在实际操作时,有的内容还需制定进一步的细则予以明确。
  武雷表示,《若干意见》中明确了高校教育基金会与学校的财务关系为“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学校财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但是,一些资金的具体使用问题还有待进一步明确。比如,对于高校教育基金会筹募的用于学校事业发展的资金,如果其转入高校后在高校发生实际支出,则这种情况既有优点也有缺点,优点是能够全面反映高校办学成本,缺点是没有明确高校取得的这部分资金涉及的税收政策以及取得时应该使用何种票据;如果高校教育基金会直接发生资金实际支出,那么,高校办学的部分支出实际未在高校财务报告中予以反映,这又会低估高校的办学成本。再如,对于基金会接受的实物资产捐赠,高校在实际使用时如何处理双方关系、如何真实反映高校真实情况,也有待进一步明确。
  来源:中国会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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