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意见的是财政部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12-16
  以下则是一篇12月16日星期二*7的会计指南的文章——征求《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意见的是财政部,大家可以慢慢阅读哦。
  12月2日,财政部网站公告发布关于征求《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意见稿》),《意见稿》第二十八条规定,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1998年8月21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废止。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会计信息化建设需要,规范会计档案,特别是电子会计档案,提升会计档案管理工作水平,财政部对《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起草了有关说明。会计司提请各会计处等有关单位认真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14年12月31日前将意见反馈至财政部会计司。
  《意见稿》结合实际需要完善或修改相关内容:一是延长会计档案移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的期限。二是完善会计档案利用的有关要求。三是明确代理记账中涉及的会计档案管理问题。四是根据会计档案的实际利用情况,将会计档案的定期保管期限由五类改为四类,删除了三年的定期保管期限类别,并相应调整了附表中的保管期限。
  《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9天算起。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或转存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意见稿》第二十六条规定,单位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的,应当在签订的书面委托合同中,明确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责任。
  《意见稿》界定以下会计资料应纳入归档范围:
  (一)会计凭证: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簿: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
  (三)财务会计报告: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其他会计资料: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销毁鉴定意见书,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意见稿》第七条规定,单位内部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
  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云计算时代的来临,会计信息化步伐不断加快,电子会计资料正逐步取代纸质会计资料,在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现行《管理办法》规定“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具备采用磁带、磁盘、光盘、微缩胶片等磁性介质保存会计档案条件的,由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并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备案”。在信息化时代,电子档案管理的法律规范和技术手段已经较为成熟,要求同时保存纸质和电子的会计档案意义不大,也大大增加了档案的管理成本。此外,所提的备案要求既有悖于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的精神,也并不符合目前实际的做法。
  (一)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由相应的信息系统生成和传输。
  (二)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数据;能够输出符合归档格式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设定并履行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电子签证程序。
  (三)使用的档案管理系统能够有效接收、管理、利用电子会计档案数据,符合电子数据长期保管要求,并建立了电子会计档案与相应纸质会计档案的索引关系。
  (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档案数据被篡改。
  (五)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能够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
  (六)不属于永久保存的会计档案。
  《意见稿》第八条规定,单位从外部接收的原始凭证,附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第三方认证的电子签名,且同时满足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
  财政部公告通知称,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全文可在财政部网站(www.mof.gov.cn)会计司子频道“工作通知”栏目下载。欢迎社会各界提出修改意见。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综合处李静
  联系电话:010-68552550(传真)、68553032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财政部会计司综合处
  邮政编码:100820
  电子邮箱:li-jing@mof.gov.cn
  2.关于《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3.《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与现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对照表
  财政部会计司
  2014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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