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发表声明[*{a}*]直系亲属不得负责财务

来源: 高顿网校 2015-01-05
  以下为高顿网校小编在2014年1月5日星期一为大家编写的*7会计指南——教育部发表声明领导直系亲属不得负责财务
  教育部昨天(21日)印发《关于加强直属高校直属单位财务队伍建设的意见》,要求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财务机构负责人或财务主管人员。
  大额资金使用须由集体决定
  《意见》指出,各单位领导班子承担财务管理的主体责任,要完善领导班子决策制度和议事规则,凡属重大决策事项、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要加强前期论证,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班子中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其他副职。对资金规模大、经济活动频繁的直属单位,逐步实行总会计师委派。总会计师由教育部负责选聘、委派,实行异校(单位)任职。
  考虑到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牵制关系,总会计师原则上不宜分管基建、后勤等大额资金使用部门。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总会计师应及时制止或者纠正。总会计师实行任期制和定期轮岗制度。
  财务机构负责人应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水平;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教育财务管理的有关知识;一般应具有经济、管理类专业背景,具有3年以上财经、会计、审计、资产等管理岗位工作经历。
  直属高校财务机构负责人任命应事先征求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校领导)意见,达成一致后再按程序进行。财务机构负责人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应与单位领导班子相同,原则上不超过两届或10年。
  领导直系亲属不得负责财务
  根据教育部要求,要加强财务人员配备和规范管理。鼓励目前尚无独立财务管理机构的单位,逐步创造条件设立单独的财务机构。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并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应鼓励和支持不同岗位上的财务人员有计划地进行轮换。此外,要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财务机构负责人或财务主管人员。财务机构负责人或财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财务机构中工作。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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