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创新药给患者使用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来源: 高顿网校 2015-08-31
  问:药品生产企业提供给患者免费使用的自产创新药,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号)规定,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
  本通知所称创新药,是指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获批前未曾在中国境内外上市销售,通过合成或者半合成方法制得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根据上述规定,药品生产企业提供给患者免费使用的自产创新药,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提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号)第三条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免费提供创新药,应保留如下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注明注册分类为1.1类的药品注册批件;
  (二)后续免费提供创新药的实施流程;
  (三)第三方(创新药代保管的医院、药品经销单位等)出具免费用药确认证明,以及患者在第三方登记、领取创新药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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