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需注意的进项税抵扣的风险防范

来源: 高顿网校 2015-09-02
  “营改增”之后,一些纳税人有了抵扣进项税额的权利。但是,一些纳税人却未能准确界定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范围,以为尽量多抵扣进项税对企业有利,造成超范围抵扣进项税额,结果被税务机关查处,给企业带来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除了防止取得无效的扣税凭证外,纳税人尤其要防止超范围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尽管取得了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但是并不是凭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就可以抵扣其中所有的进项税额,纳税人还应当准确把握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等,是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对此,纳税人应该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不能超范围抵扣。
  从实务角度看,尽管一些纳税人取得了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并且取得进项税额的项目也不属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允许抵扣的范围,但是一些特定行为差错仍然会造成不允许抵扣这些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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