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再次扩大了

来源: 高顿网校 2015-10-26
  中小企业是推动国民经济发展和促进市场繁荣的重要力量。为扶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发展,几年来,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对从事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行业并符合条件的、年度应纳税所得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财税[2009]133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财税[2011]4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财税〔2011〕11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5、财税〔2014〕34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6、财税[2015]34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为进一步发挥小型微利企业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5年9月2日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99号通知规定:
  一、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为做好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衔接,进一步便利核算,对本通知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其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间的所得,按照2015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由于99号文件涉及到在年度中间实施,如何正确计算减免税金额是实际工作中的一个难题。为了确保小微企业及时、准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明确了享受优惠的小微企业范围、享受优惠的办理手续、预交所得税时如何享受优惠,同时对今年第4季度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有关新老政策衔接问题一并进行了明确:
  (一)下列两种情形,全额适用减半征税政策:
  1.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
  2.2015年10月1日(含,下同)之后成立,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2015年10月1日之前成立,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大于2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分段计算2015年10月1日之前和10月1日之后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10月1日之前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简称减低税率政策);10月1日之后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适用减半征税政策。
  2.根据财税〔2015〕99号文件规定,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15年10月1日之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确定。计算公式如下:
  10月1日至12月31日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全年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2015年10月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
  3.2015年度新成立企业的起始经营月份,按照税务登记日期所在月份计算。
  这里需要注意的有两点:
  1、10月1日时间点,有两层涵义。
  一是新老企业的时间划分点。需要按照10月1日划分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是2015年10月1日之前成立的企业,10月1日之后成立的企业不需要划分。
  二是应纳税所得税的时间分割点。由于所得税是按年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划分是按照月份的比例,而不是按照月度实现的应纳税所得税划分。这一点要特别注意,不能因为第四季度盈利比前三季度的多,而采用第四季度减半征税,前三季度的按照减低税率计税。
  2、30万元是关键的应纳税所得额临界点,未超过30万元的,按照时间点划分,10月1日前的应纳税额按照减低税率计税,不能享受减半优惠政策;10月1日后的应纳税额享受减半征税的优惠。超过30万元则不能享受上述的两种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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