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转自筹基建科目存在的理由

来源: 高顿网校 2015-11-25
首先,基本建设投资虽不是经常性支出项目,但将其归入支出类科目,丝毫不会影响当年支出与以前年度支出的可比性。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十七条明确指出:行政单位支出,包括经常性支出、专项支出和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可见,基本建设投资当然不是经常性支出项目,但它无论在资产负债表还是在收入支出表上,都是单独列示,我们完全可以先将其从当年总支出中剔除后再作为比较指标,这样就不会影响到对历年支出的分析与判断。
其次,基本建设投资不是一次性消费支出,但只有将其一次性列支,才能正确核算单位的资产总值。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核批后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另外,《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也说明了“结转自筹基建”科目的核算方法:将自筹的基本建设资金转存建设银行时,根据转存数借记“结转自筹基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基本建设项目完工后剩余资金收回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显然,在基建账和经费账合二为一的情况下,是不会涉及到“结转自筹基建”科目的,只有在按规定将基建投资和单位的正常性经费分开账户分开核算的前提下,才会使用“结转自筹基建”科目,而两套账的会计主体是同一个单位,单位的总资产当然应是两套账上资产的和。将自筹的基本建设资金转存基建账户时,经费户中将“结转自筹基建”作为支出以抵减资产,基建户上则增加相应的资产和资金来源,同一笔资产(银行存款)在经费户和基建户中此消彼长,单位的资产总值才能保持不变。
最后,即便工程项目跨年度完成,将基建投资作为当年支出列支,并不会给以后结转固定资产带来不便。
因为“结转自筹基建”核算的仅仅是从经费户向基建户转出或转回的存款数,至于支付给设计单位的前期费用或是给建设单位的工程进度款,则是在基建户上发生的,因此,固定资产的价值应根据基建账上该工程项目的明细列支来归集,而并非由经费账上“结转自筹基建”科目的累计发生额或期末余额来确定,即便“结转自筹基建”在年终冲转了,也不会影响到固定资产价值的结转。
综上所述,我们不能将“结转自筹基建”科目与对基本建设的实质性支付混为一谈,更不能因此而否定“结转自筹基建” 科目的存在。不过,值得一提的是,平时发生基建投资时,鉴于基建账上都是只作支出处理同时经费账上又未反映出资产价值形态的转移,确实会造成单位当年资产总值大量减少的假象,因此可以考虑增加“在建工程”科目,基建账上列支时,经费账上同步借记“在建工程”,贷记“固定基金”,工程完工结转时,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在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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