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损益调整会计处理方法的现实选择

来源: 高顿网校 2015-11-25
前期损益调整应计入本期(或本期和未来期间)净损益,列入损益表,还是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列入利润分配表,这两种不同的认识,源于对本期利润确认的两种不同观念:总括经营观念和当期经营观念。
按“当期经营观念”,列入本期损益表中的本期损益,仅应包括本期正常的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利润额,即由本期经营决策产生的交易或事项和可由管理当局控制的价值变动才应包括在本期损益中,至于非常项目的损益或前期损益调整,只能调整留存收益,不能计入当期的经营损益,可见追溯调整法符合当期经营观念。而按 “总括经营观念”,损益表中计列的本期损益,既包括经营损益,也包括非经营损益,即包括除股利分配和资本业务以外的所有引起净权益变动的会计事项,当期调整法和未来调整法符合总括经营观念。两种不同观念的主要区别在于编报本期损益的目的不同,国际会计界目前采取的是折衷的态度,主张对非常项目列于利润表中,而对前期损益调整列于利润分配表中。
我国会计制度改革以后,曾经采用“当期经营观念”,后来又改用“总括经营观念”,现行制度规定,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直接计入本期利润总额,在损益表中单列一个项目反映。这样处理固然简单,但严重影响了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比性。为此笔者提出,应根据前期损益调整事项的不同,采用相应的会计处理方法。
1.对于前期错误,应根据重要程度区分为两类:重要错误和一般错误。对于重要错误,应采用追溯调整法,满足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对于一般错误,根据成本效益法则,可采用当期调整法,在损益表中单列一项反映,作为本期净损益的一部分。在会计实务中,区分重要错误和一般错误还取决于会计师的职业判断。
2.对于会计政策变更,应当规定采用追溯调整法,除非与以前期间相关的最终调整金额无法合理地确定,才能允许采用未来调整法。如果采用未来调整法,则应披露无法追溯调整、重新表述相关可比资料的原因。这样不仅充分贯彻了一致性原则,同时也满足了充分披露的原则。
3.对于会计估计变更,应当采用未来调整法。为了确保不同时期财务报表的可比性,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应包括在与前期相同的损益表项目中,如果会计估计在前期计入正常活动损益,则该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仍应计入本期正常活动净损益;如果会计估计在前期作为非常项目,则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在本期也应作为非常项目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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