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凉山州国税局认真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10-17
  高顿网校友情整理:四川凉山州国税局认真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内容如下
 
  凉山州国税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税总发〔2014〕58号)和《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川国税发〔2014〕58号)规定,结合凉山州国税所得税管理实际,统筹安排各项工作,把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作为今年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重要项目抓落实,制定相应措施和对内考核办法,并组织对征收单位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导,现场解答贯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确保2014年州内所有符合政策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
 
  一是明确取消审批,实行简易备案。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无论是否属于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的企业,由企业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无须提供其他资料和证明,从2014年二季度起,在政策优惠期内,直接按新税收优惠政策计算申报纳税,取消审批手续,采用简易备案。
 
  二是明确税收优惠政策备案时间。
  属于查账征收企业和核定征收企业中的定率企业凡符合该税收优惠政策的,在汇算清缴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备案表》。属于核定征收企业中的定额企业凡符合该税收优惠政策的,在交纳四季度税款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备案表》。
 
  三是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主管机关进行符合性审查。
  如发现纳税人不符合政策规定条件,或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的,当年不应享受税收优惠,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纳税人不享受的理由,以及相应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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