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税务厅:网上销售商品应课税来源:商务部网站作者:日期:2013-03-04字号[ 大 中 小 ] 泰国税基发展咨询顾问琪珑曼妮表示,税务厅已委任相关负责人密切关注通过互联网销售商品的商家情况,尤其是销售时尚流行产品的商家,如玩偶、服装和高价名牌包等。网络购物的资金流量大,但商家认为通过互联网销售商品无需课税,对此税务厅已有规定,年营业额超过180万铢的商家需登记缴纳加值税(VAT),成为合法注册商家。 琪珑曼妮表示,目前通过网络渠道销售产品的商家越来越多,销售渠道不仅包括专业销售网站,还包括社交网站,如facebook.com和twitter.com.若负责人在审查时发现年营业额超过180万铢,却拒绝课税或千方百计逃税的商家,包括不登记缴纳加值税成为注册商家的行为,负责人将依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惩处。 琪珑曼妮认为,网售商家应课税,其中包括个人所得税、法人所得税和加值税,通过网络购买商品的消费者也应缴纳所得税,当消费者获得商品时就应缴纳加值税,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商家有义务向国家纳税,到年底期间也应向税务厅提供详细的收入支出账目表,若其年营业额低于180万铢,则无需登记缴纳加值税。 此前税务厅长沙替表示,税务厅正在调整升级新的税收系统,将与电子商务系统相连接,跟上目前商业贸易系统的发展步伐,迎接将于2015年成立的东盟经济共同体(A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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