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朗海关清关新规定来源:商务部网站作者:未知日期:2008-05-05字号[ 大 中 小 ] 伊朗经济报四月十四日报道,伊朗政府经济委员会对商业利润税调高的商品、刚被列为禁止进口和限制进口商品的清关出台了新的规定。 2008年1月13日,伊朗政府经济委员会根据商业部的提议对“进出口法实施细则”第11条、1994年4月26日通过的H/16T/1395号文件、2004年11月9日通过的H/27484T/37502号文件的内容进行了修改。 根据修改了的“进出口法实施细则”凡被列为禁止进口和限制进口的商品、商业利润税被调高的商品,在其进口前必须到商业部办理进口申请,并到海关进行备案。 在被宣布为禁止进口和限制进口、商业利润税被调高前用于出口而进口的商品、不通过银行系统进口的商品,在其进口前必须到商业部办理进口申请,并到海关进行备案,其出口不受影响。 在被宣布为禁止进口和限制进口、商业利润税被调高前已办理了运单、并在规定期限内到港的由合作社公司、边民或小商贩使用商业部每年批准的外汇额度进口的商品,不在规定之列。 本规定于2008年3月16日经总统批准,于2008年3月17日由*9副总统宣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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