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将对企业利息支出征税 华企可借逃离条款避税来源:商务部作者: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5月25日,德国联邦议院通过了2008年企业税制改革总体方案。此次税改很重要的一条,就是对企业利息、租金和租赁支出等开始征税,纳入营业税核算税基。同时,新税制还引入“利息栏杆”概念,制定了一系列减免利息支出纳税的“逃离条款”。 德国新税制将对企业利息支出征税,在全球尚属首例。根据以往全球企业税制惯例,催生了一种常用的避税方案。德国此次税改主要针对的也正是此类避税行为。 同时,为避免一些债务负担重、主要靠银行融资的中小企业加重税务负担,德国新税制还引入了独具特色的“利息栏杆”概念,即利息支出低于某一限额即可不必缴税。这其中主要包括3项“逃离条例”。 首先,当利息支出余额(企业利息支出与利息收入的差额)小于100万欧元时,可以免税。 其次,利息支出余额虽然大于100万欧元,但如果总利息支出仍然小于毛利润(即扣除直接成本,但在利息、纳税、折旧、摊销之前的盈利收入)的30%,可以全额免税。 第三,即使前两条都成立,对于在全球设立多家分支机构的集团企业,如果能够说明在德国的自有资本比例并不比在其他国家更低,也就证明该集团没有故意利用德国的所得税制度,同样可以免税。 对此,德国罗德合伙人咨询集团的克里斯蒂安·施密特教授评价说:“对于在德国投资额小于2000万欧元的海外企业,这是条好消息。特别是对许多在德国投资额不大的中国企业,应注意合理利用这些条款。”他特意提到2000欧元的投资额,是因为按照德国现行大约5%贷款利率计算,其利息支出约为100万欧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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