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地方税体系来源:商务部作者: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地方税  根据1988年12月生效的《地方财政税》规定,城镇政府必须征收的地方税有不动产税、营业税和机动车辆税,选择征收的地方税有建筑工程税和城市用地增值税。  1、不动产税。地方政府每年对辖区内不动产按其登记价值征收的一种地方税。市区不动产*6税率为1.17%,农村不动产*6税率为1.11%。  2、营业税。营业税根据企业经营种类、营业面积、员工数量等决定征收数量。中央政府公布营业税最低标准,市级政府可进行修改。  3、机动车辆税。机动车辆税一般根据车辆马力进行征收。人口超过10万人的城市最多可将该税提高一倍。  4、建筑工程税。建筑工程税一般根据建筑工程和业务的实际成本进行征收,税率为2.4%-4.0%,人口超过10万人的城市最多可征收4%。  5、城市用地增值税。城市用地增值税一般根据土地转让时的土地价值增值进行征收,税率为2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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