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决定对中国产节能灯泡再征一年反倾销税来源:商务部作者: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欧盟理事会15日决定,对产自中国的节能灯泡再征收一年的反倾销税,并决定对产自巴基斯坦、菲律宾和越南的节能灯泡征收反倾销税。 欧盟自2001年起对产自中国的节能灯泡征收*6达66.1%的反倾销税,为期5年。就在此项反倾销措施于2006年7月到期之时,欧盟应少数照明器材制造商的要求,又对产自中国的节能灯泡展开为期15个月的调查,以决定是否继续征收反倾销税。调查期间,原有的反倾销措施依然适用。8月29日,欧盟委员会建议对产自中国的节能灯泡继续征收一年反倾销税,并将这一建议提交欧盟理事会批准。 欧盟企业界和环保人士曾对欧盟委员会的建议表示强烈不满。他们认为,继续征收反倾销税会损害欧盟企业的利益。而且,由于反倾销税已经大幅提高了欧盟市场上节能灯泡的价格,这一举措也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此外,欧盟贸易委员曼德尔森也坚决主张取消反倾销税,但都遭到了欧盟委员会负责企业和工业事务的委员费尔霍伊根的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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