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即将取消珠宝及贵金属等产品普及特惠税来源:商务部作者: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欧盟委员会2331/2003号条例将于2005年1月1日生效,若干类别产品的关税优惠将被取消。根据新规定,我国的珠宝及贵金属(合并名目编号第71章)将由2005年1月1日起被取消关税优惠。 此外,欧盟委员会于2004年10月20日公布一项建议条例,对普及特惠税制度作出重大修改。预计该项建议条例将于2005年7月1日开始实施,直至2008年12月31日为止。 经修改的普及特惠税制度包括3项。一是非敏感产品的关税将减至零,而敏感产品的关税将调低3.5%(纺织品及纺织制品的关税则调低20%)。第二项特别优惠安排将推行新的“普及特惠税制度+”,向容易受市场影响并在持续发展及良好管治方面达到新标准的国家给予关税优惠。第三项是为最不发达国家而设的特别安排,全球最不发达国家出口的所有产品均可获免关税及免配额优惠,只有武器除外。 根据建议条例,当一个受惠国输往欧盟的某类产品连续3年占欧盟从所有受惠国进口该类产品的总额超过15%,从该受惠国出口的该类产品将被取消优惠。有关制度对纺织品的限制更加严格,占市率上限定为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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