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扩大适用股息预提税简化程序的范围来源:作者: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法国税务机关2005年2月25日发布第4J-1-05号指令,修改并扩大了协定国非居民持股人适用股息预提税简化程序的范围。该指令的详情如下: (一)背景 按照法国税法的规定,法国应向支付给海外的股息征收25%的预提税,而 协定国居民的预提税税率通常可以按照协定的规定降低。 从1994年1月1日起,法国实行了一项简化程序,允许部分符合条件的协 定国非居民直接采用优惠的协定预提税税率,而不是采用税收返还的办法来抵免税款。2005年1月1日,4J-1-04号指令撤消了4J-1-94号指令,但作为例外,允许符合条件的协定国非居民仍按简化程序处理2004年分配的股息,具体细则将另行制定。 (二)简化程序 从2005年1月1日起,由于取消了归集抵免制度,简化程序先被取消,后 来被修改,现在则被扩展到所有与法国签订了税收协定的非居民持股人。按照该程序,只需要满足几项条件,公司就可以直接采用协定规定的优惠预提税税率纳税。 以前为达到简化程序要求所需填报的表格现在被取消了,纳税人只需在股息实际支付前,提供一个持股人居住国出具的居住证明就可以了。该证明的有效期为1年。如果受益人是多重持股或多个帐户,则可向支付股息的机构提供居住证明的原件或复印件。新加坡和瑞士的居民以及瑞士的投资基金不能采用该简化程序,而采用特殊的协定程序。 美国养老基金、部分投资公司、不动产投资信托公司等适用其他特珠规定。 外国受益机构必须遵守一系列要求,包括按指令规定制作一份报告,以及向法国付息机构提供各种情况。 (三)正常程序 如果受益者在股息支付前未提交居民证明,则应按国内税率全额纳税,然 后申请退税或扣除超过预提税率的部分税款。退税手续必须在股息支付年度第二年的12月31日之前提出,并向法国代扣机构提供证明文件(如已填好的标准化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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