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税制(1)来源:商务部作者: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美国经济发达,是高收入国家。但美国的税负却不是世界上*6的,比欧洲大多数国家的要低。美国的税制经历了三个阶段:从以关税为主体的间接税阶段,到以流转税为主体的复税制阶段,再到目前以所得税为主体的复税制阶段。现简要介绍如下。 一、税制概况 美国实行由联邦、州和地方(县、市)分别立法和征管,联邦以所得税、州以销售税、地方以财产税为主体的税收制度。美国的联邦税法由国会制订,并写入《国内收入法典》。财政部代表联邦政府解释《国内收入法典》并颁布所得税法。其属下国内收入局负责管理和执行联邦税法,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方面的指导服务。美国的州和地方政府执行州和地方税法,且可以在其管理权限内作适当变动。多数州和地方政府通过颁布法规的形式来解释税法。 美国实行彻底的分税制,属于联邦、州与地方分权型国家。美国的税收管理体制分为联邦、州及地方政府三级。联邦政府征收所得税、销售税、遗产税与赠与税,大多数州及地方政府征收专营权税、所得税、销售税、财产税、遗产税与赠与税。 二、税制特点 1、个人和公司所得税为主体,占政府全部收入(包括社会保险税收入)的42%,而在联邦总收入中占55%。 2、社会保险税处于重要地位,在美国已经跃居联邦收入的第三位和政府总收入的第五位。 3.联邦制的税收制度。国家和州政府拥有独立的征税权,同时地方政府从州政府中获得它们的征税权。一部分税源在三个政府层次上有重复,特别是在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之间,但其税收结构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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