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利的税收制度来源:商务部作者: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一)税制概况 智利属于中等偏上收入国家,1993年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为3070美元。 智利实行中央和地方两级课税制度,税收立法权和征收权主要集中于中央。 1994年智利国内生产总值(GDP)为21.9179万亿比索,中央政府税收收入为4.05564万亿比索,占GDP的18.5%,低于同类收入水平国家23.2%的平均税负水平。此外,智利中央政府还有相当于GDP2.5%的非税收入。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共占GDP的21%。 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分类综合统计,1994年智利中央政府各类税收收入构成的比重依次为;国内货物与劳务税占55%,所得、利润、资本收益税占23%,国际贸易与交易税占10.6%,社会保障税占7.7%,其他税占3.7%。智利是以间接税为主的国家。0x200x200x200x200x20 (二)主要税收优惠 1.公司税免税规定 下列单位免征所得税:政府部门;经总统批准的储蓄、社会保障机构;智利童子军及互助机构;中央银行;经总统批准的不从事盈利活动,主要以援助穷人为目的的慈善机构。智利公司或在智利经营的外国公司所支付的股息也免征公司税。 2.增值税减免 除直接与农业活动有关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外,下列项目也免税:金融交易利息,不包括分期销售利息;保险费;新机构提供的新服务(广告例外);特殊进口,即根据外国投资法立项的投资项目所需进口的资本性商品,国内不能生产的和为国家利益立项的类似投资项目所需的资本性商品;出口,包括进入免税区的商品;经税务机关批准;用于生产出口商品的原材料;与出口有关的某些劳务;对在智利没有住所又不是智利居民的个人提供的劳务;国际客货运;雇主根据有关规定给雇员提供的实物奖金;职业人员、自营者及公司经理的劳动所得;不纳入所得的收费或属于非居民所得征收范围的所得项目,即专利权使用费、为技术服务或提供海外服 务的支付、保险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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