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分公司利润税来源:商务部作者: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按照美国国内收入法典的有关规定,分公司利润税就相当于假设该分公司是一家在美国组建的子公司(而不是国外公司的美国分公司)时所应征收的红利税,是对红利征税的一种替代。于是,就对分公司利润中相当于红利的部分,按30% 的税率征收所得税,而且也跟红利一样,在一些税收协定中会得到一定的减免或者干脆就不征税。 分公司利润税的计算是基于“认定的利润分配额”(一般称作“相当红利额”)而不是分公司真正汇给总公司的收入部分。相当红利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相当红利额=分公司在美国的当年盈利+分公司在美国净资产的减少-分公司在美国净资产的增加 这里,在美国净资产是指:分公司的现金及各项资产调整后的基值-该分公司的与经营有关的债务。但是,这个资产净值不能为负数。 分公司在美国资产净值的增加将减少“相当红利额”,就好象其盈利被再投资到美国的生产经营,而不是上缴给总部。当然,资产净值的增加不能使“相当红利额”降为负数。与此相反,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分公司资产净值的减少会相应增加“相当红利额”,不过此增加额不能超过该分公司的累计盈利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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