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岛出台国际贸易公司法来源:商务部作者: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主要内容概述 适用于国际贸易公司的一般法规 自1999年1月1日起,符合一定条件的居民公司(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可得到在冰岛作为国际贸易公司经营的许可。对国际贸易公司的首次税收核定是在2000年度。 国际贸易公司创立者之一必须是冰岛居民或欧洲经济区国家的居民和公民。国际贸易公司只能与冰岛之外的实体就欧洲经济区协定不包含的、不来源于冰岛的货物交易。另外,国际贸易公司与在与冰岛之外的外国实体做劳务交易时可以充当中介人,但不得提供其它劳务,也不得向其它方提供这种劳务。 除拥有其它国际贸易公司的权益之外,国际贸易公司不得拥有居民公司的任何权益。但他们可以: ——拥有外国企业的权益; ——专门作为控股公司经营,这种控股公司拥有或投资于外国企业,并获取该外国企业的股息; ——拥有在冰岛之外注册的权利,如商标、专利和设计并从中获取所得; ——在冰岛拥有并出租飞机和除渔船之外的船只,或者在国际贸易公司得到许可的活动中使用,或者出于在冰岛之外的运输目的出租或转租给外国实体。 国际贸易公司课税 国际贸易公司按5%而非一般的30%的税率缴纳公司所得税,且不缴纳净财富税(对于常规公司税率为1.45%)。他们还不用缴纳印花税并能进行增值税登记。 居民公司从其它居民公司收取的股息一般免于缴纳公司所得税,与此相反的是,国际贸易公司收取的股息要全额纳税。这样,国际贸易公司的公司股东要就其股息支付30%的公司所得税。国际贸易公司的居民个人股东从国际贸易公司收取股息或出售股份实现利得就其所得或利得按38.4%(26.41%的国家所得税加上11.93%的地方所得税)税率,而不是按一般投资所得税税率10%缴纳所得税。国际贸易公司从另一国际贸易公司收取的股息按一般适用于国际贸易公司的税率5%纳税。 国际贸易公司的外国来源所得按与适用于其它居民公司的法规纳税,在以冰岛货币记账和通胀调整上略有区别。国际贸易公司也可象其它纳税人那样要求预先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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