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的税收政策来源:商务部作者: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外商在新加坡投资办厂时,一般需熟悉以下税收政策: (1)所得税类。为了振兴新加坡的经济,2002年4月,新加坡政府提出拟在三年内将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分别由目前的24.5%和26%降至20%的方案。其中,2003年公司税的税率由2002年的24.5%降至22%。新加坡对外商技资产业所课征的公司税均与国内企业相同,从2001年起公司首1万元需纳税收入的3/4免税,接下来的9万元需纳税收入的1/2免税;而个人所得税2003年的*6税率也由2002年的26%降至22%。 (2)房地产税。从2001年起,税率由原来的12%降至10%。 (3)留置税。股利免课留置税,利息及权利金的留置税率15%。 (4)间接税。CST消费税税率4%。 (5)劳工税。对建筑承包商新聘请的非传统来源(包括中国)外籍建筑工,须每人缴纳30新元劳工税。另据新加坡人力部宣布,从2004年7月1日起把现有的较低劳工税从原来的30新元提高到50新元。 (6)税收减免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红利: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获得拥有股权的海外附属子公司或有关企业的红利可免交公司所得税,该公司若将其转给区域子公司或汇入新加坡总部也不增加任何税项。 ②管理费:在新加坡境内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其各项管理服务收入只需交10%的公司所得税。 ③利息: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向新加坡金融机构融资,并将其转贷给区域总公司或有关企业的所得利息,可申请10%的优惠税率。 ④期限:在先驱企业、先驱服务公司(包括对销贸易)、先驱工业的后续奖励、投资津贴奖励计划、营业总部、服务出口、创业资本、合格岸外收入、辛迪加经营活动、基金管理计划、船务企业、特许石油贸易商、特许国际贸易商、特许国际船务企业、金融和财务中心等奖励计划下的项目利润可在一定的年限(5-10年)内享有一定的税收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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