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西联邦增值税来源:商务部作者: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一)纳税人 联邦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是: 1.销售进口商品的进口商; 2.行政当局拍卖没收或遗失物品的购买人; 3.工业企业,指依照税法规定从事工业加工的企业; 4.依法吸收其他企业产品的工业企业。 (二)应税交易 联邦增值税对下列工业产品交易征税。 1.进口货; 2.行政当局拍卖没收或遗失的物品; 3.工业企业转让的产品或依法从其他企业吸收的产品(包括进口商进口商品让与出口商的企业)。 联邦增值税的工业产品是指经过工业加工的物品。工业加工的含义是:通过加工改变产品的性质、性能,使之更完善、更美观,或提高其效用,或为投入市场作准备。包括改制、改进、装配、修理、包装等。 下列活动不视为工业加工,因此不属于征税范围: 1.矿产品及未经加工改制的物品; 2.直接卖给消费者的散装食品; 3.手工艺人在自己往所独立制造的,直接卖给消费者的手工艺品; 4.独立劳动者按照消费者订制而制成的衣服或类似的物品; 5.自行配方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药品; 6.零售商自行研磨、直接售与消费者的咖啡; 7.为建造房屋、厂房和类似项目而在企业外面装配的产品; 8.为装配眼镜而研磨的玻璃镜片; 9.整理和修理已经用过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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