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进口PBT树脂征反倾销税来源:商务部作者: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今天,商务部发布2006年第42号公告,公布了PBT树脂反倾销案的终裁决定,认定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的进口PBT树脂存在倾销,并由此对中国大陆的相关产业造成损害,决定自即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的该进口产品征收6.24%—17.31%不等的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 据了解,被调查产品PBT树脂是一种通用工程塑料,具有机械性能电性能优异、耐化学腐蚀、易成型、低吸湿等特点,与尼龙(PA)、聚碳酸酯(PC)、聚加醛(POM)和改性聚苯醚(PPO)合称五大通用工程塑料。主要用于PBT改性、抽丝、拉膜、光纤护套等领域,经增强和改性后可广泛应用于汽车制造、电子电气、仪表仪器、照明用具、家电、纺织、机械工业和通讯等领域。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39079900。 今年3月22日,商务部发布了该案初裁公告,并决定对该产品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初裁决定公告后,商务部继续对倾销和损害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调查。经过进一步调查,商务部终裁认定存在倾销并对中国大陆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 自2006年7月22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的PBT树脂时,应依据终裁决定中所确定给各公司的反倾销税率向中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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