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日美韩进口氨纶开征反倾销税来源:商务部作者: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商务部10月13日发布公告,裁定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进口氨纶存在倾销,并决定即日起对该被调查产品征收范围为0%-61.00%的反倾销税,为期五年。  在此前的2005年4月13日,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进口氨纶进行反倾销调查。今年4月3日,商务部发布延期公告将本案延期至10月13日;而在5月24日,商务部发布了本案初裁决定。  商务部宣布,自2006年10月13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终裁公告确定的各公司征收反倾销税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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