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的税收及对外商优惠政策来源:商务部作者: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中蒙两国相邻,发展经贸合作具有得天独厚的条件。近年来,双边经贸合作不断发展,中国已成为蒙古*9大贸易伙伴和投资国。现将蒙古的税收及其对外商的优惠政策简介如下: 一、进口税和增值税。蒙古于1997年1月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从当年5月起,除对烟酒、汽车和燃油进口征收特别税之外,对其它进口商品实行零关税。但经过两年的实践,蒙古政府认为,这一政策在降低物价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并给消费者带来一定实惠,同时也使民族工业受到一定的影响并导致国家关税收入大幅减少,从而加剧了国家的财政危机。因此,蒙古政府于1999年5月向议会提出了税法修正案并获得通过。根据新规定,蒙古从1999年7月1日起对除医疗器械外的所有进口商品征收5%的关税。此外,对进口商品征收13%的增值税。如果企业进口原料加工后的产品90%以上用于出口,则对进口的原料免征进口税和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根据蒙古税法规定,年收入低于400万图格里克(约1100图格里克合1美元)的企业,需缴纳利润的15%;年收入高于400万图格里克的企业,则缴纳利润的40%。 三、给予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外资企业作为投资的机器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不同行业给予不同的优惠如下:电力、热力、公路、铁路、航运、建筑工程行业,头10年免税,后5年减税50%;除贵金属以外的其它矿产品的开采和加工及机械电子行业头5年免税,后5年减税50%;其它行业的企业,如果其产品的50%以上出口,则头3年免税,后3年减税50%。 此间经商界人士认为,蒙古的矿产和畜产品资源比较丰富,政府在税收方面也给予优惠,因此外商投资蒙古采矿和畜产品加工等行业大有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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