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税典对纳税人权利的新规定来源:商务部作者: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1.只有议会才有立法权,总统和政府无权发布关于税收立法或修改税法的命令、布告或决定。税务机关虽可发布有关征税法令,但与税典抵触的无效。 2.任何税法的修改,不得追溯实行,但对纳税人有利的例外。 3.凡因税法的界限不清或前后不一而导致的征纳纠纷,都应判定纳税人胜诉。 4.税收立法以纳税人实际负担能力为前提。凡是负担过重影响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税法都应取消。 5.税务公平,不因政治、宗教、民族、国籍等不同而歧视。 6.税务机关应及时退还应退的税款,对自行交纳税款和政府核定税款超过应交的税款,在发现后一个月内必须退还。对逾期退还的,政府应赔偿等同于滞纳金的利息。 7.实行扣交税款,只有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才可实行。 (1)纳税人对应交税款无争议。 (2)应交税款超过法律规定的限期。 不具备上述两条的扣交需经法院判决。 8.纳税人因计算错误和申报不准而发生的漏税,而且在税局审计前或核定税款前更正的不予处罚。 9.纳税人把现金或支票交给银行之日,即认定为交税之日。银行收到纳税人税款后应立即汇入金库,违者予以严处。 10.凡国内税法与国际税收规定协定抵触的,以后者为奉行原则。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
对于房地产征税问题的探讨 高顿教育 2014-12-22 14:48:58
-
进一步简化优化税收征管流程的实践与思考 高顿教育 2014-12-22 14:48:58
-
试行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的实践与思考 高顿教育 2014-12-22 14:48:58
-
对优化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的思考 高顿教育 2014-12-22 14:48:58
-
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口退税工作的思考 高顿教育 2014-12-22 14:48:58
热门评论
写评论
热门推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