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券市场会计信息失真问题研究来源:东北财经大学学报作者:王玉洁日期:2008-05-04字号[ 大 中 小 ]   一、我国会计信息失真问题成因  会计信息失真是一个十分普遍的现象,即使在发达国家的证券市场上,会计信息披露失真现象也不同程度的存在着。但我国证券市场的会计信息失真有其特殊的制度背景和原因。  (一)上市公司方面的原因  上市公司经营者或高层管理人员处于信息供给者地位,他们由于直接参与上市公司生产经营过程而对上市公司信息有直接、天然的优势。他们在追求个体利益*5化的过程中,所表现出的行为扭曲是信息披露失真的主要成因。  1.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  我国绝大部分的上市公司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成的,国有股和法人股在上市公司中所占股份比重超大。由于国有股和法人股占上市公司股份的2/3,而且基本上属于非流通股,严重影响公司的产权结构和治理结构。一方面,占有绝对控股权地位的国有股主体缺位使其产生不了对高质量会计信息的需求。另一方面,社会公众股由于持股比例较小,可能会存在“搭便车”心理,导致其即使有对高质量会计信息的需求,影响力也十分有限。  2.“内部人控制”问题  “内部人控制”问题在我国一直十分突出。国有上市公司的主要领导人员,如董事人员和经理人员,几乎全由政府人事部门直接任命和委派,有的还保留了国家干部的身份和行政级别。董事会不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经理人员也不是由董事会选聘,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形同虚设,董事长或总经理独揽公司大权,失去约束和控制。管理层对自己利益的追求,就会存在着由盈余操纵而带来的潜在利益冲动。  3.独立董事制度不健全  为了解决两权分离所带来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美英等发达国家引入独立董事制度,要求董事会下设主要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并赋予其审计财务报告、抑制盈余操纵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职权。我国上市公司中也有一部分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但由于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还不规范和健全,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并不完全具有,独立董事制度难以发挥有效的监督职能,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助长上市公司经营者披露失真的会计信息的动机。  (二)证券市场方面的原因  证券市场是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场所。证券市场环境的好坏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具有重要的影响。会计信息披露失真现象的大量存在与我国证券市场的不完善密切相关。例如市场监管力度不够、缺乏完善的金融交易品种和交易手段、证券评级制度同国际证券市场还有较大差距等等。  1.证券市场运行不规范  我国证券市场的设立初衷是解决国企的资金问题,长期以来片面强调其融资功能,而忽视了其资源配置功能。而且我国证券市场上政府行政干预色彩相当浓厚,一些经济效益差的亏损国有企业经过包装或“捆绑”而上市,大量资金流向这些质量低效益差的国有企业。证券市场的设立初衷使得操纵利润、做假等会计信息披露失真现象变得自然和普遍化,证券市场被作为筹资“圈钱”的场所,其优化资源配置功能被严重扭曲。对某些地方政府来说,推动公司上市的目的就是募集资金,并把圈钱视为政绩,圈钱越多政绩越大。在这种思想指导下,一些地方纵容甚至帮助公司管理层,将公司过度包装乃至伪装上市,致使企业尚未上市,不规范的祸根己深深扎下。  2.与证券市场有关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  我国虽然陆续颁布了许多与证券市场相关的会计信息披露的专业性规范文件,但市场与规范的要求尚有一段距离。主要表现在:  (1)令出多门,证券管理机构的权威性不够:在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立法上,全国人大、国务院证券委、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和国家体改委五个部门都可以制定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有关的法规,各个部门之间缺少协调,责任界定不清,使得政策不统一、不协调,给上市公司虚假揭示会计信息提供了条件。  (2)从会计信息披露的角度来看,现行的会计标准还存在人为操纵利润的可能性,如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尽管会计制度中对于有关资产的减值规定了全额提取减值准备的一些情况,以尽可能地减少操纵余地,但是人为操纵利润的可能性仍是不可避免的。这一点确实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失真产生了影响。  (3)缺乏对虚假会计信息具体认定的法律规定。如对什么是虚假会计信息,如何确认虚假会计信息以及对制造虚假会计信息的人员法律责任如何分担、如何处罚等,在法律上尚不够明确,可操作性不强。因此还需要有具体的、易于操作的相关法规的实施细则。  (4)相关法律规定对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的处罚力度不够。我国司法界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失真的会计主体和审计主体实施的主要是行政处罚,少有民事和刑事处罚。  (三)监管方面的原因  我国对上市公司披露的会计信息审计力度不够,证券市场监管体系薄弱,手段落后,造成违规现象被发现概率很小,且即使被暴露,处罚也不够严厉。上市公司造假成本与造假收益相比要小的多,便具有足够大的造假动力。随着造假收益与成本不对称情况的加剧,其诱惑对上市公司便会越来越大,便会出现一幕又一幕的丑剧竞相上演。如证监会刚处罚了ST黎明,又惊爆“银广厦丑闻”,“郑百文”、“蓝田神话”等,使人目不暇接。  1.职能定位不到位、权威性不够  1997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证券法》虽然规定了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但并未明确规定这一机构就是证监会。这就造成在对上市公司监管过程中,证监会、财政部、中注协、国资委等部门的职能交叉,利益重叠,管理效率不高,无法有效地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同时,地方政府介入市场管理,使得监管体系的权威性进一步削弱。  2.监管效率不高  监管效率不高的主要表现是未能有效发现信息披露问题。目前我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全国信息的审核主要是事后审核,而且审核的主要是信息披露文件本身,没有深究这些文件编制的基础是否真实,如没有对合同的凭证,账簿进行详细的审查。文件审核只能在一定程度上查会计信息披露的充分性,而对真实性可靠性方面等深层次问题,实际上是不够的,许多掺有水分的信息披露顺利过关也说明了这个问题。这种事后监管的无效性造成了上市公司会计人员、审计人员的行为并未受到真正有效约束。虽然中国证监会也提出要根据需要对上市公司实施深入检查的要求,但是,对上市公司的深入检查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这就会加大证监会的监督成本,也严重制约证监会检查面和效率。  3.处罚和打击力度不够  证券市场上的违法行为在《公司法》、《证券法》和《刑法》中都有明文规定,但是各种法律条文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并不完全一致。在实际执行中,会计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基本上都是由中国证监会、中注协等机构做出处理。对相关责任人主要以行政处罚为主,处罚力度明显有“心慈手软”之嫌,而司法部门在此过程中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责任人很少被刑事处罚,即使被刑事处罚,处罚也不是十分严厉,量刑过低,打击面过窄。此外民事赔偿责任很少,信息使用者因信息虚假和误导所遭受的损失无法得到补偿,如“琼民源”一案,就缺乏民事赔偿责任。造成这种状况主要原因在于社会公众法律意识缺乏和共同诉讼较难发起及取证困难等方面,而处罚打击力度不够大致使违法者为所欲为。  4.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独立性缺失  在证券市场上,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受托对股份公司的财务报告进行鉴证,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有助于信息使用者合理地使用信息,防范投资风险。但是作为“经济警察”的注册会计师,同样具有理性经济人的特性,主要表现为追求个体利益*5化,即收取审计费用。有时甚至是为达到这一目的而不择手段,这必然会助长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失真。在我国目前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存在内部人控制的情况下,公司管理层对审计人员的聘任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他们决定着审计机构的聘用、续聘和费用支付等事项,成了会计师事务所的“衣食父母”。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对象之间利益关系的存在,使得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独立性”严重缺乏。这必然会导致注册会计师出于自己利益*5化的考虑而与上市公司管理层合作,对上市公司虚假信息披露视而不见,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二、证券市场会计信息失真问题的治理对策  (一)提高社会诚信水平,发挥会计职业道德的自律机制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失真与会计领域的诚信缺失有关,但是,诚信的缺失不仅是会计领域仅有的现象,也不仅是会计人员仅有的现象,它是社会的普遍现象。为了防止会计信息失真,不仅要打造会计诚信,还要建立社会诚信,只有全社会做到诚实可信,才能够保证会计信息人员的守信,才能够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加强会计信息失真的事前遏制。  首先要强化会计人员的法制观念和职业道德观念,使会计人员切实肩负起法律赋予的光荣职责,敢于坚持原则,敢于抵制各种违纪行为。  其次是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加强对会计人员职业化管理,完善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严格确定从业任职资格的条件,并由专门机构统一负责管理和考核。会计信息来源于会计核算。严格会计核算要求是确保会计信息质量的基础,加强对会计人员的法制教育,严把会计人员资格关和职业道德关是会计信息质量的必要保证。  再次是利用大众传播媒介大力宣传正面典型,加以舆论导向,让全社会都明白会计信息虚假的危害,都来监督会计信息的质量。这是治理会计信息失真的有力举措。  (二)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首先应制定更为具体的法规以增强董事会的独立性,确立其在公司治理中的核心地位:如实行董事、经理职务不兼容制度,明确划分其职能和权限,杜绝董事和经理交叉任职;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必须引入相当比例的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不拥有公司股份,不在公司任职,较少受大股东和内部人的影响,代表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行使权力。其次,改变董事、经理主要由行政渠道产生的现状,大力发展职业经理人市场,通过市场手段和市场竞争方式来选拔和聘任公司管理者。第三,实行董事、经理期股激励计划,使董事、经理的个人利益与公司的长远价值同比增长。  (三)建立严格规范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  规范的信息披露体系能堵塞漏洞,使违法违规行为无机可乘,使公司的治理行为规范起来。要建立一套公开透明、纲目兼备、层次清楚、易于操作、公平执行的信息披露规范体系。  首先要建立以财政部、证监会为主体的政策制定部门,改变以前“政出多门”的现象,使上市公司可参照明确、具体的制度、法规。应将涉及上市公司会计监管的法规的制定权交给中国证监会,加大它的权利,确定其监管核心地位。  其次要进一步完善我国股票市场的信息披露法律规范。目前约束和规范市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会计法》、《证券法》、《公司法》、会计准则和财务通则,以及《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实施细则》、《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等。目前迫切需要对某些规则予以细化,以便于具体操作和执行。在上市公司财务会计信息的披露中考虑增加以下内容:非财务信息、表外信息、提供完善的预测性会计信息、提供真正有用的分部报告、不确定性信息内容以及研究和开发(R&D)信息、重大投资项目信息、人力资源价值、环境会计信息等。  (四)建立健全监督约束机制。  要建立和完善证券监管和组织结构体系,建立起一套包括国家证券监管部门、中介机构和投资者利益保护组织在内的证券监管组织框架体系,从组织体系上确保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执行。  首先是健全相关法律,这是治理会计信息失真的主要措施。在会计法规的制定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与会计信息有一定利益关系的人员对会计信息的影响,制定相应的措施对其行为加以限制,如会计人员委派制。在确认制造虚假会计信息的主要责任者时,应将考虑的重点集中在虚假会计信息的利益获得者身上,从根源上防止有关人员通过虚假会计信息谋取利益。同时,政府机构要维护会计准则的权威性,对违反准则的行为要进行处罚,消除其提供失真会计信息的动机。  其次要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独立于公司的管理和经营活动之外,改革独立董事的选聘机制,从制度上阻断独立董事与大股东和管理者的暖昧关系,确保独立董事真正“独立”。在公司重大问题上能做出自己独立的判断,它既不代表出资人(包括大股东),也不代表公司管理层,更能有效监督会计信息披露,这样,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会计信息披露失真问题。  第三要强化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提高审计质量。应完善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和更换机制,为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提供制度上的保障。应优化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环境,消除政府官员干预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发表审计意见的现象,使注册会计师审计在实质上能够保持独立。最后要加强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监管,政府有关部门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监管有利于提高审计质量。应建立有效的追究机制,要结合行业的具体特点确立民事赔偿纠纷的受理和裁决,对注册会计师因串通舞弊或重大过失而致使投资者蒙受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四要加大执法力度,增加违法行为的成本支出,使处罚案件本身对整顿市场秩序起到警示作用。世界各国证券监管机构和法规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的行为都有严格的监管,而且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最近,在美国NASDAQ证券交易所,中国的网易公司只因为会计信息披露可能有10%虚假,就遭到听证甚至摘牌的命运。近年来我国《会计法》、《公司法》对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但责任的划分不够明确,尤其是在执法力度上大打折扣、轻罚薄惩,导致威慑失灵。因此,应遵照《证券法》等有关规定对盈余操纵进行严厉惩处,真正树立起法律的权威。对于发现查清的违规案件要决不姑息处理要严、紧、狠,使违法者为此付出巨大代价,使整个市场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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