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防范税收执法风险来源:上饶市地税局作者:丁洁日期:2013-02-25字号[ 大 中 小 ]   〔内容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纳税人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日渐提高。随之而来,在日常的税务执法过程中,对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也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税务干部作为税法尊严的维护者和执行者,提高对执法风险的认识和如何防范执法风险也就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执法风险防范税务  一、税收执法风险的内涵和种类  所谓税收执法风险是指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行使税收执法权过程中潜在的、因为执法主体的作为和不作为可能使税收管理职能失效,或在行使权利或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侵犯了国家或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引发法律后果,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或行政、民事责任的各种危险因素的集合。近年来税务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虽然有了较大的提高,但执法风险仍然作为一种隐患潜移默化地存在着。  税收执法风险按其类型可以分为两大类。*9类主要是对单位的影响。它可能导致的后果是由于在执法过程中,税务人员执法程序不当或处罚不当,纳税人要求税务机关进行经济赔偿或者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第二类则表现为对税务人员的影响,有时其影响对于税务干部来说可能是非常大的,许多人会因此而收到严重的处罚。此外,这类风险的发生对税务机关也会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主要风险行为表现为税务干部的:玩忽职守;索贿受贿;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  二、几类常见的执法风险及成因分析  (一)工作中的几类常见执法风险  1、发生在税款征收一线(即办税服务厅)人员容易面对的风险主要有:  (1)大厅征收岗。在税务登记证办理阶段,风险主要表现为漏登漏管、未按规定受理税务登记或遗漏重要登记事项、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违反规定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相关手续或者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在申报征收阶段,风险主要表现为未按规定受理纳税申报,影响税款征收;对纳税申报资料不齐全、逻辑错误等问题未审核纠正;对逾期申报,未按规定进行处罚或不予处罚。在税款征收阶段,风险主要表现为有意或者无意的少征、不征、多征纳税人税款,不能及时的按照税收政策办理。  (2)发票发售岗。在发票保管方面,未按月盘存发票发售使用情况,造成发票管理混乱,账实不符,未按规定验收、保管发票流失和损毁。在发票领购资格审核方面,未实地核查用票人发票领购资格或调查结果与实际不符,导致纳税人所领发票与实际经营不符或造成发票流失。在发票发售方面,未按规定停供发票,对用票人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未及时审查发现,导致税款流失,擅自发售发票或套取发票,未按规定定期结报发票工本费收据。在发票缴销方面,未做票款比对,造成税款征缴不及时或流失,未核实纳税人发票结存数和清点上交数,造成发票流失,未按规定要求纳税人缴销发票,造成税款或发票流失或作废发票继续使用。  2、对税收管理一线(即税收管理员)所面临的执法风险主要有:  (1)在税收政策管理方面。随意受理或不受理审批申请,应进行实地调查而未到实地调查,或调查报告与实际不符,或由税收管理员1人进行调查审核,收受或者索取申请人财务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申请人,税收法规人员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未认真审核予以通过,未按规定核查税收优惠资格、核实数据,未按规定对财产报损等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申请事项进行审核,导致审批错误、税款流失。对税收政策掌握的不到位导致少征、多征税款。  (2)在税务检查阶段。就检查对象而言,对检查对象进行随意确定,未经负责人批准,未按规定受理举报案件,未按规定及时反馈查出结果。  (3)在审核处理阶段。未按规定时限审结案件,经审理的案件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手续不全、引用法律依据错误。涉及偷、逃、抗、骗等违法案件等应由稽查部门立案查处的案件,未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  (二)对常见的几类税收执法风险成因的分析  1、政策因素引起的执法风险。政策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时候。(1)缺少综合性、基础性的法律规范,税收执法活动又缺乏相对完善而又严密的税收法律体系的支撑。(2)有的税种设计较为复杂,具有模糊性,许多税收内容不能完整的表现出来。(3)部分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得过于概括、简约,这就给税务工作人员较大的自由裁量税法的空间。(4)各级单位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往往都会制定一些详细具体的实施办法,这些办法虽然对调动税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提高征管工作效率有一定的帮助,但有时却忽略了对本系统人员的法律保护,一旦出了问题,司法机关将会以此为证据对税务人员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如税务机关为了方便管理,制定了《停歇业管理办法》、《转非注销管理办法》等各种纳税管理办法,这些办法在法律上应视同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发出的约束双方的要约式行为,在实际执行中,税务机关往往根据自身的需要而随意更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毁约。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的解决,将会带来给税务人员带来严重的执法风险。  2、内部原因引起的执法风险。主要表现为税收执法人员自身素质影响。在税收执法过程中,税收执法人员的素质是决定税收执法风险的重要因素。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一些地方基层税收执法队伍的素质普遍偏低,他们也是是税收执法风险的高发群体,具体表现为:(1)有的税收执法人员底子比较薄弱,他们既不精通法律法规,又不熟悉税收会计;既不掌握税收政策,又不了解企业情况,因此,当他们进行执法的过程中就容易因为业务能力不足而导致税收执法的高风险。同时,由于我国税收法律体制不完备,存在大量规范性文件不断修订更新等原因,许多税收执法人员也难以全面、准确把握,规范执法难度较大,从而又反过来影响其执法业务水平。所以他们在执法过程中凭感觉随意执法,得过且过,不深入学习和钻研税收业务知识,不懂装懂。(2)有的税收执法人员工作中不严谨而导致执法风险。如制作税收执法文书不严谨,不规范,使用文书或者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执法中不注意收集证据或者收集的证据证明力不强。(3)税务人员风险防范意识比较片面。一些税务干部目前对由于税收执法行为不当可能导致的风险和后果认识还不够,往往认为心存侥幸,认为没有吃喝没有拿人钱财就没有关系,但实际上许多执法过错行为也可以由过失导致,而且一旦后果严重,也可能追究刑事责任。这种随意执法常常会埋下风险隐患。  3、外部因素引起的执法风险。这方面主要是来自地方政府对税收工作的压力和部分干涉。在当前各地都在努力迅猛发展经济的大背景下,部分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搞活地方经济发展,把依法治税与发展地方经济对立起来,私自出台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干预税收执法,出了问题以后还要税务机关来承担责任。此外,税收征管机制不健全也是一个重要的外部原因。在征、管、查中,征收是目的,管理是基础,稽查是保证。然而在实际运作中,往往存在征、管、查职权范围划分不清、沟通不畅等系列问题:(1)信息不完全相符。 一是税务机关未能完全真实的掌握纳税人的信息情况;二是税务与工商、国土、银行等部门之间,国、地税之间信息共享不畅、交流不及时;三是税务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不完全相符,征管查之间信息交流渠道不畅,相关涉税信息无法有效共享将直接影响税务人员对涉税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产生新的执法风险。(2)征、管、查等某些岗位、部门权力相对集中。征、管、查相对独立,从而容易出现部分岗位权力过于集中的情形,一旦干部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未严格履行职务,就有可能导致执法风险。(3)执法监督不到位。从我国目前税收执法监督体制来看,主要还是以事后监督为主,而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存在缺陷,特别是税收执法各岗位之间以及执法过程中各环节之间没有形成完善的内在监督制约机制,从而引发税收执法风险。  三、防范税收执法风险的思考  (一)提高思想认识,规范谨慎执法。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作为执法的主体,首先,税务干部要转变观念,从思想上高度重视,认清税收执法风险存在的客观性,通过学习书本和相关的文件来努力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其次,税务干部要爱岗敬业,在工作中做到一丝不苟,避免作为不当或者不作为行为的发生。再次,要结合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廉政自律意识,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坚决做到警钟长鸣,杜绝税务渎职行为的发生,使全体干部严格执法,谨慎执法。  (二)提高队伍素质,增强风险意识。提高税务干部队伍素质,增强税收执法风险意识,强化法制观念。对于新形势下的税收执法环境要有清醒的认识,要知法、懂法,树立法制意识,强化法制观念,正确对待和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克服执法行为中的侥幸和麻痹心理,做到警钟长鸣,防微杜渐,使自己的执法行为不偏离法律的轨迹。转变执法方式。改变习惯的、传统的工作思维和工作方式,避免和减少只求简单而忽略程序,只求快捷而忽略方式的现象,杜绝执法过程中的拖拉和随意性。在税收管理理念、服务意识、征收模式、职业道德观念等方面与时俱进,提高对事务的判断力,提升处事经验,尽可能减少风险的发生。加强税收业务培训,提高干部的执法水平。把税收业务培训放在首位,完善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干部的主观能动性,使干部自觉主动学习钻研税收业务,鼓励干部报考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等,按照人员的不同层次或工作需要,分期分批安排干部接受专业培训或知识更新教育,为应对和防范风险打下基础。  (三)完善税收立法,优化执法环境。完善税收法律体系,优化税收执法环境,进一步完善税收法律体系。提高税收立法质量,提升税收实体法法律位阶,完善税收程序法中的相关规定,增强税收执法程序规范的可操作性,加强相关规范性文件之间的衔接和配套。增强税收政策的稳定性,减少税收政策的随意性,尽可能地多用立法的方式规范税收管理活动,提高税务执法法律依据的统一性。加大规章、地方法规等出台审核力度,召开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于过期文件要及时废止,对擅自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及时清理;以某种法律形式明确税法的解释机关、解释标准和原则,禁止对税法做扩大解释或类推解释,避免税收执法中的随意性。  (四)强化执法监督,狠抓制度落实。一要加大对执法各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从苗头和防范入手,严防失控。一旦发现问题,要坚持一查到底,按规定处理,绝不手软。二要强化税收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建立执法检查通报制度,将税收执法检查情况在系统内公开通报,并把此项工作纳入年终绩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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