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注册资本增加应注意个人所得税申报事项来源:泰兴地税局作者:日期:2013-01-11字号[ 大 中 小 ]   目前,在企业注册资本增加的日常税收管理中,税务人员普遍只直接关注印花税征收,而忽视了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吸收外来新资本,包括增加新股东或股东追加投资;二是用公积金增加资本或利润转增资本。*9种情形一般只涉及资金账簿印花税的征收;第二种情形则会涉及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在日常税务管理中,应重点关注以下几项内容:  一是未分配股利直接增加注册资本。以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实质上可分解为两个过程:即首先将未分配利润分配给公司股东,公司股东再将所得股利全部投入公司用于增加注册资本。显然,公司如果以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实质上是每名股东取得税后股息,应换算成税前收入,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是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按照会计核算的规定,资本公积是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其包含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其他资本公积。国税函[1998]289规定: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公司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是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规定:“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出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精神,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是资产评估增值直接增加注册资本。当前,越来越多的企业利用税收筹划进行避税。基层在征管实践中发现,部分企业认为将企业拥有的资产评估增值后增加资本不存在个人所得税纳税问题。其实这是一个认识误区。企业认为,依据国税函[2005]319号的规定,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事实上,企业资产评估增值后增资与个人将资产评估投资相比,在投资环节,会计核算,资产所有权主体等方面都不同,显然不适用国税函[2005]319号(2011年1月4日已失效)的规定。按照会计核算的规定,企业资产评估资值额可转为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因此企业资产评估增值其实质是将评估增值额转为资本公积,企业再用资本公积转为资本。依据国税函[1998]289号规定,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资本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规定,资本增资中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因此,税务机关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资本增资过程中个人所得税的管理:一是加强税法宣传。多形式、多途径、有针对性地向纳税人宣传个人所得税政策,提高纳税人的遵从度。二是加强实地核查。在日常管理中,对企业注册资本增加的信息要加强实地核查,了解企业增资的具体情形和会计核算的方式。三是做好个人股东股权台账的记载,台账上应体现增资前后个人股东股权数额,便于加强后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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